結婚從來都不是兩個人的事情,其實離婚也是。一段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大多數的夫妻早已沒了當日的情分,如果是一方做了對不起另一方的事情,那麼離婚的時候就比較好處理,無非就是淨身出戶,甚至有時候還得賠償受害方。不過如果是雙方感情沒了,日子實在是過不下去了的時候,離婚就會牽扯到財產分割的事情,往往到這種時候都會鬧得頭破血流,往後見面就跟仇人一樣,今天我想來給大家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真真結婚兩年,和老公鄭越感情破裂,發現和對方是真的三觀不合,日子過得一點都不快樂,加上結婚之後兩個人也沒有要孩子,所以離婚對他們兩個人還年輕的人來說無疑是最好的選擇,離婚的成本也還不是最大的時候,但即使是這樣,他們也還是遇到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當初結婚的時候,真真的父母本來給了一筆錢想給小兩口買房,但是前夫鄭越那邊已經全款買了一套房,並且可以把房子的名字加上真真的,真真父母聽到這樣的話以後,就改變了說法,說那筆錢用來裝修。
現在離婚的時候,房子分割上就出了問題。男方那邊全款購房,女方出了裝修錢,離婚的話應該怎麼算這筆帳呢?如果房子歸男方,裝修歸女方,那女方總不能把房子給拆成空殼吧。如果是男方把裝修的錢折算成現金支付給女方,那又該如何估值呢?是按照一開始的成本費算還是按照結婚後的價值來算?畢竟兩個人一起生活了兩年。但這裡面還是有一個問題,房子是升值品,而裝修費卻是隨著時間貶值的東西。當初說好的海誓山盟,離婚的時候卻只想要那套房子。這裡面總是有不公平的,但事實就是這樣,不盡人意。
點開這篇文章的大家一定都很關心,在離婚的時候如果遇到真真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其實總的來說就是這麼一個情況:房屋分割往往和裝修費的關係不大,只能說適當考慮裝修對房屋的貢獻,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才能多分到一點資金。至於房子應該具體歸屬誰,還得視具體情況而定。那裝修費在離婚的時候怎麼算呢?如果房子本身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在進行判定的時候就會覆蓋裝修的價值,不再另外進行計算,如果房子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裝修費就要另說了,法院會針對沒有房屋份額那方分割自己當初的裝修費。
簡單一點來說,鄭越的房子如果是他自己的名字,而且是婚前購買的,那麼房子理應歸鄭越所有,但是由於真真支付了裝修費,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鄭越應該對真真支付裝修費。婚前的出資購房方在離婚時不會變更產權,仍然歸原產權人,但增值部分如果屬於另一方,那麼就由持房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如果在房子上進行了擴建的話,那麼擴建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我們目前的法院判例來看呢,大部分時候都不會把裝修費考慮在內,是考慮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對房屋的出資和貢獻,至於裝修和家具得另外進行分割確認。原則其實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算法一樣,一起出的就一起分割,誰單獨出的那就進行補償。但這裡面還牽扯一個升值貶值的問題,這種情況每個地區的政府都有不一樣的裁判,有的法院會用離婚時候的「貶值算法」進行分割,這中判法是根據93年頒布的《離婚案》來判定的,雖然是已經很久了,但至今仍然未失效,但已經逐步在被新的《婚姻法》取代了。因為如果按照殘值來算的話,對僅僅除了裝修費的那一方是不利的,相當於當初的錢打了水漂,可能結婚時花了100萬裝修,離婚時卻只能價值10萬。
另一些法院,在根據具體的證據能證明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是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情況下,會按照結婚時的裝修費,來要求持房方進行補償。當年裝修出了多少錢,那麼離婚的時候就也照樣拿多少錢。但總的來說,還是購房的那一方比較有利,不僅結婚的時候賺足了面子,在財產分割的時候也是一種保障。
所以如果在結婚的時候,男方買房女方想裝修的時候,最好是雙方把所有的資金都集資在一張卡上,再用這筆共同的資金去購房,裝修,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了,一起分割,也不失為一種最簡單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