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各區縣物價局、財政局、教委(教育局):
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進一步緩解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緊張狀況,經市政府批准,適當調整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雜費標準:
(一)義務教育階段雜費標準:
1.小學城鎮地區每生每學期50元;農村地區每生每學期20元。
2.初級中學城鎮地區每生每學期80元;農村地區每生每學期50元。
(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費標準:
1.普通高中一般學校每生每學期160元;重點學校每生每學期330元。
2.職業高中一般學校每生每學期200元;重點學校每生每學期260元,熱門專業每生每學期400元。
3.普通中專一般學校每生每學期330元;重點學校每生每學期450元。
4.技工學校一般學校每生每學期200元;重點學校每生每學期260元。
(三)外省市學生在京借讀費小學每生每學期48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700元;高中每生每學期1200元。
(四)外國籍學生在京就讀學費小學每生每學期300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4600元,高中每生每學期6000元。
(五)職業高中、技術學校、中專招收收費生比例擴大為100%,收費標準不變,仍按每生每學年職業高中1300元、技工學校1400元、普通中專1500元、成人中專1300元的標準執行。對這部分學生除按以上規定收費外,不得再另行收取學費。
二、取消小學、初中報名費。
三、各學校需到所在地區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使用財政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後,方可收費。
四、學校收取學生的雜費、學費和借讀費,要納人單位預算,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五、各學校要自覺加強收費管理,採取收費監督卡等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的監督,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重複收費,本《通知》規定按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收費的,本《通知》規定按學年收費的,不得跨學年收費,進一步規範服務性收費,堅決制止亂收費。
六、新學期開學後,各區縣物價、財政檢查部門要對學校收費加強監督檢查,對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等違紀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各部門、各學校要認真執行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辦法和義務教育階段人民助學金制度,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影響正常就學。
八、有關資金管理,將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教委的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教委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實施。
十、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