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隨著疫情的緩解,學校陸續復學,因疫情而推遲的各類考試也陸續公布了考試時間,前方一大波考試來襲……不論何種原因,考生一定不要動歪腦筋找人替考。找「槍手」替考,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為,更是違法行為,考生和替考者都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叢某某即將參加全國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然而在考前一周,她臨時被安排外出,於是託同事紀某代替她參加該考試。由於叢某某是領導,紀某不好意思拒絕,便答應替考。
考試當日,紀某持叢某某的臨時身份證、準考證,代替其參加考試,在下午的英語科目考試中被巡考人員發現,隨後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此時紀某才幡然醒悟,原來,代替考試是違法行為。她向檢察官表示悔恨,怪自己不懂法律,礙於情面便答應了叢某某的要求,代替她參加考試。
叢某某也沒想到找人代替考試的後果如此嚴重,當時懷著僥倖的心理認為不可能會被抓到,即使被抓到了,大不了明年重新再考。懊惱自己一時的僥倖,致使自己以及「好心幫忙」的同事雙雙面臨法律的懲罰。
檢察官說法
請人替考還是當「槍手」均入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代替考試罪是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量刑都相同。檢察官提醒,這意味著,無論是請人替考,還是自己當「槍手」,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本案中,叢某某和紀某違反考試規定,在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企圖替考,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構成代替考試罪。
「考試的目的在於檢驗能力和水平,廣大考生應努力提升自己,用自己的真才實學去應考,樹立誠信應考的考試風氣。」檢察官提醒,一旦留下「不誠信」的汙點,不僅影響個人徵信,還會對家人造成負面影響。
檢察官表示,聰明反被聰明誤,捷徑是難以經過時間考驗的,捷徑雖好走,但要以未來為代價,藝人仝卓、冒用陳春秀之名的陳燕萍等近期被查處的200多起冒名頂替入學的當事人以及參與人,他們不會想到在事情已經過去很久的今天,依舊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不僅是應有的法律責任還有道德的譴責。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終將自食其果、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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