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近日,媒體報導山西臨縣某校長毆打體罰女學生,逼迫女學生寫下具有性行為描述的「檢討書」,引發輿論關注。
2020年11月30日,該校某班班主任向校長反映其班女生A與男生B早戀,校長組織班主任、教導主任經調查得知,該女生在熄燈後曾主動開門或開窗讓男生B進入宿舍,並在她的床上位置停留。當晚,校長將女生A帶入辦公室調查情況,在女生A不說實話的情況下,校長用地書筆戳打女生臀部,並逼迫其寫下具有「性行為」描述的「檢討書」。12月2日晚,家長及其親屬得知後到學校要求校長給予20萬元經濟賠償,經派出所調解無果,該女生家長離開學校。後經醫生鑑定,該女生並未發生過性行為。
媒體最新報導,因該校長存在毆打學生、逼迫學生寫所謂檢討書的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12月20日,當地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同時,呂梁市紀委監委已成立調查組,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
截至昨日,媒體公布當地公安機關對該校長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有的網友認為,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太輕了?如果這樣草草了事,那該校長日後可能還會繼續實施類似的不當行為。
該地公安局應該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校長進行處罰。即確定該校長所實施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弱,未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予治安管理處罰。
那麼該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一項犯罪都有四要件,故意傷害罪的四要件是:(1)主體要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要件:故意;(3)客體要件:他人的身體健康權;(4)客觀要件:實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的行為。
由於媒體公布的案情細節較少,難以判斷本案中該校長是否具有傷害該女生身體健康的故意(即校長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女生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該女生身體損害程度較輕,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從罪刑適應的原則來看,筆者認為,公安機關目前的處罰是恰當的。當然,當地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教科局已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調查,隨著案情的進一步深入,我們也可能獲悉案件更多的細節。《韓非子·難二》有云:「夫刑當無多,不當無少。」意思是「刑罰恰當不嫌多,刑罰不當不在少」。相信在我國法治不斷進步的今天,人民權利將得到平等的保障。
孩子在學校遭受暴力事件,家長該怎麼辦?
這個話題我個人認為其實與法律的關係比較小,因為我相信世界上任何一對父母肯定不希望孩子在遭受不幸之後再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尋求所謂的公平正義,我們更需要關注的是,重視事前預防!即作為父母或親屬,真正做到關愛孩子,在出現問題的第一時間,不要通過謾罵、嘶吼來表達自己對孩子的關切。「你怎麼這麼笨!人家為什麼欺負你不欺負別人?!」、「肯定是你主動招惹別人人家才打你!」、「你說話!你什麼都不說我怎麼知道誰欺負你了?我去揍死他!」這些話說出口可能完全是出於對孩子被欺負的憤慨以及對孩子的關愛,殊不知,這樣的話對於一個十幾歲的孩子來說,可能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孩子在遭受暴力的過程中多數會受到來自施暴者的恐嚇,例如「如果你告訴家長/老師,我就弄死你」之類話語,作為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收到同齡或高於自己年齡的施暴者的威脅恐嚇其實是難以自主準確判別這些話的真實性的。此時,如果父母表現出更多的不理解或者暴怒情緒,孩子第一直覺就是「我錯了,我確實不應該告訴我的父母。」一旦出現這種想法,再出現類似事件,孩子可能再也難以信任你,而讓自己承受的痛苦越來越深。
孩子的早期教育請各位父母移步參考教育類書籍進行學習,這個方面我表示,第一次做媽媽的我也在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在這裡班門弄斧實在缺乏專業性,這裡我們只討論,當孩子遭遇惡性事件時,我們該如何處理。
當我們聽孩子傾訴整件事情後,我認為我們應該做出如下理性思考:
1. 明確事件性質
我的孩子正在遭遇的情況其本質是校方(校長、班主任、任課老師等)對孩子的引導亦或同學間因衝動產生的非持續性衝突,或者最壞的情況是,孩子確實正在遭遇惡性事件。如果因為孩子受到傷害而直接將偶發的推搡、打架歸入到惡性事件,實際對孩子的教育發展並無益處。畢竟,哪個老師和同學都不會喜歡一有什麼破事兒就告老師、告家長的寶媽男/女……
2. 孩子確實正在遭遇暴力惡性事件,該怎麼做?
(1)立即帶孩子去醫院,保留全部診斷材料、繳費單據;
(2)報警,在派出所留下出警記錄,詳細描述遭遇暴力事件的經過及案件處理結果。主動要求進行人身傷害司法鑑定,並儘量在傷痕消退前完成鑑定。如確實無法完成,則向鑑定機構提交全部診斷材料開展鑑定工作;
(3)該類案件建議聘請律師介入,通過代理人與司法機關進行溝通,明確案件性質。同時由律師開展更多的溝通工作,儘可能避免與施暴者一方產生直接衝突;
(4)敲黑板!劃重點!在整個案件中我們都需要特別注意對孩子人身安全及隱私的保護,做好心理疏導。如果有可能,儘量讓孩子在家休息一段時間或直接轉學,換一個新環境;如果無法實現,應該將打開的錄音筆放在孩子的衣服口袋或直接告知孩子在遭受暴力前想辦法打開錄音筆,在遭受暴力的過程中要突出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如大哭、言語侮辱等內容)。在校期間儘量不要落單等等。同時,根據案情的不同,要特別注意對孩子的心理疏導和隱私保護。一般孩子在遭受暴力後,往往會發生性格內向、沉默寡言、不愛與人交流等一系列變化。如周圍的同學、朋友及親屬再有言語刺激可能進一步激發這些不良情緒,將孩子推至深淵。
3. 如施暴者亦是未成年人,我是否還有報警的必要?
如題,很多家長會考慮,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處罰,如果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即使報警了對方也無法受到處罰,甚至進一步激發矛盾,刺激施暴者,那麼我到底有沒有必要報警?
這個問題的答案毋庸置疑,有必要!
首先,大家需要糾正「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處罰」的錯誤認識。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也需要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雖然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報警,是我們作為公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所具備的一項權利。出警記錄也是我們在後期調解、訴訟中可以提交的重要證據。
其次,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部門,其代表的公權力具有對該類案件的施暴者,特別是低齡施暴者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
最後,大家需要捋清一個邏輯關係。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否升級與受害者是否報警並無完全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該類案件不是綁架案件,你敢報警我就要撕票。而是越沉默,越忍耐,暴力越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