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1日電 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據受害人代理律師侯士朝透露,其向最高法遞交申訴材料,認為兇手楊光毅的自首行為不足以從輕處罰,應改判死刑。
據紅星新聞報導,2018年10月4日中午,10歲的楊曉燕和姐姐在自家地裡摘百香果,此後她獨自扛著編織袋,到對面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售賣。賣百香果獲得32元後,楊曉燕在回家的路上失蹤了。而從百香果售賣點到家,全程不過500米。
同年10月6日,靈山縣公安局通報,同村的29歲青年楊某被抓獲並對殺害楊曉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警方根據其供述查找到楊曉燕的遺體,並將楊某刑拘。
根據楊曉燕家屬提供的法院判決材料顯示,2018年10月4日,楊某看到楊曉燕獨自到百香果收購點,便產生了邪念。楊某在楊曉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圖對其施暴。楊曉燕反抗並大聲哭喊,被楊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某山嶺。楊曉燕醒後被楊某用刀刺傷雙眼及頸部,楊某隨後對其進行姦淫,拿走其32元錢,並將其裝入蛇皮袋,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至一水坑中浸泡,後將其拋棄在一處山坡。
經鑑定,楊曉燕的死因系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證人施某證言,楊某從小性格古怪,在15歲左右,經常在家附近偷女人的文胸、內褲回自己的房裡,曾多次被楊某的父親呵斥但不悔改。
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判處楊某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曉燕的母親。
此後,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父親規勸陪同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某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某限制減刑。
楊曉燕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他們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
嘉賓:周小羊律師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揚子鱷刑辯聯盟主席
方弘:楊某在一審的時候就已經被判處死刑了,但是二審又改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現在又要發回重審。普通大眾不太明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主要區別是什麼?
周小羊律師:判處死刑如果是立即執行就要報最高院核准死刑。如果最高院核准了,就要馬上執行死刑了。但是,如果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以後就會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服刑人員在這個期間確有立功表現,兩年期滿還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當然,如果在兩年期內又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但這種情況是非常少的。
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判處死緩,往往就是死不了了。這個案子也就是因為二審改判死緩,老百姓覺得兇手這麼殘忍惡劣得強姦殺害了一個小女孩,但是卻死不了,不符合老百姓一般的公平正義觀。因此,這個案件才會引起輿論非常大的關注,最終也導致最高院指令廣西高院再審。
方弘:在二審判決以後,我們也曾關注過這起案件。很多網友都覺得楊某的行為是特別的殘忍惡劣,大家都認為是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但是二審法院沒有判處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認為有自首情節。對於什麼樣的案件應該就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法律上有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
周小羊律師:我們國家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死刑。《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實踐當中對於一些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非常有民憤的一些犯罪,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綁架、強姦、搶劫、投毒、爆炸等等罪行,當然也包括沒有其他更多的減輕從輕的這些情節,這樣的犯罪是會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
方弘:其實這個案件還讓我們關注的一點就是,楊某到目前為止,做了這麼讓人髮指的行為以後,居然還沒有跟這個女孩媽媽楊曉燕進行任何的賠禮道歉,還別說經濟上的任何賠償了。這可以看出他的主觀惡性確實是非常強的。為什麼這樣的刑案在民事方面家屬得不到任何的賠償?甚至在也沒有得到任何的道歉,對於他這樣的行為,法律上也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周小羊律師:關於賠償,我們國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常弱。如果法院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只會支持一些喪葬費等費用一共三、四萬塊錢。這個案件的判決沒有顯示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是小女孩的家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很多這樣惡劣案件的被害人親屬通常只有一個要求,即要求對罪犯判決死刑立即執行,而不要錢,即便要錢,在很多地方判決下來的金額也是非常低的。
這個案件在二審改判為死緩,最重要的考量就是有一個自首情節,而且認為楊某自首對於偵破案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這個案件發生在非常偏僻的地方,相關的活動人員其實很容易掌握。楊某自首當然是對偵破案件起到作用,但是也沒有說起到那麼大的作用。因為,它是一個強姦案,只要發現屍體之後去提取相應的 DNA和生物痕跡,最終這個案件也是能破的。
所以,我認為這個案件改判死緩應該是依據不充分的。
方弘:像這類案件如果啟動再審程序的話,條件是不是很嚴格呢?
周小羊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生效判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是可以提起申訴的。當事人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當然,常見的場景是被告人被判了以後去提起申訴,認為有非法證據沒有排除,自己被冤枉的這種情況。但是,被害人提起申訴,其實實踐當中這種案件也是挺多的,最重要的就是認為應該被追究而沒有被追究或者應該從重處罰,就像這個案件一樣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但是從輕處罰了,判了死緩。
提起申訴有幾個條件,這個案件應該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況。
因為,原判決是認為自首可以適用從輕處罰。其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是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逃避處罰的這樣一些主觀惡念很深的話,也是可以不從寬處罰的。
所以,從這一點來考量,本案也可以歸類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最高院指令再審。
方弘:每每出現類似罪大惡極案件的時候,我們都覺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告慰死者。然而,死刑的震懾力有限,我們除了關注兇手是否得到應有的懲罰以外,還應該把精力放在社會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發生上,例如楊某在案發前從小就表現出的變態心理沒有被重視,家庭、學校和社會對於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尤其是性教育的忽視也是目前會出現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因。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也做了一些前所未有的修改,比如首次提出性教育的概念。希望通過立法和提高全社會的意識,讓未成年人生活得更加健康安全。
另外,明天晚上8點我們個案說法直播將和大家關注15歲少年遭6人圍毆致死後掩埋,如何預防孩子被欺凌?我們將邀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參與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未成年維權專家於旭坤和我們一起聊如何預防校園欺凌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