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林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林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林業廳。省林業廳是主管林業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溼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省溼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省級技術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權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或審核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溼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溼地保護規劃和溼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溼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溼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溼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溼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省公安廳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枝及其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八)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省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遊的發展,做好休閒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協助廳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和監督執行廳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檔案、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督查、信訪、安全、保密工作;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林業法制建設,組織草擬全省有關林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指導林業普法宣傳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山林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承擔省山林糾紛調處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綠化造林處。承擔全省種苗、造林和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平原綠化、重點防護林、防沙治沙、溼地植被恢復、林木種子、種苗、林木花卉、特色基地、低產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撫育等工作;擬訂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鄉村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等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處(掛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牌子)。負責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溼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組織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毛竹的憑證採伐與運輸;指導木材檢查站(巡查大隊)的建設和管理;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依法承辦林地徵用、佔用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及疫源疫病監測;擬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依法指導森林、溼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按分工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國際溼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溼地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溼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溼地公園等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溼地的合理利用。
(五)森林公安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重特大案件;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森林消防工作,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計劃財務處(掛產業辦公室牌子)。擬訂林業和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和扶持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林業投資、融資、政策性林木保險、林業非稅收入徵管及林業財務會計管理;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省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以上林業資金,負責林業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承辦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重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建設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劃;負責林業綜合統計工作;指導林產行業協會、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培育規範林產品市場;承擔林業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負責廳直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承辦廳機關財務工作。
(七)科學技術處。組織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可食林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節監督的有關工作;組織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負責林業科技項目的日常管理;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開展林業科技成果和適用技術的推廣。
(八)人事處。指導、承辦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與社會保險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林業行業人員業務培訓、職稱評定、人才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林業廳編制72名(含行政編制4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7名、森林公安局使用的森林公安專項編制1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