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家初等17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09年開始,被告人李家初糾集被告人李毅、李天龍、李嶸等人以收保護費、汙染費的名義對在合漢村經營石灰廠、磚廠的經營者實施敲詐勒索。之後,李家初通過糾集、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採取拉橫幅、敲鑼打鼓、圍堵村委會,污衊時任村支書貪汙受賄,毆打村支書,使用鎖具鎖住村委會大門等,逼迫村支書下臺,並通過實施舞弊方式操縱選票,破壞選舉當選合漢村副主任,把持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政權。
在其犯罪組織存續期間,該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對合漢村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基層政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綜上,以李家初為首的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李家初、李毅、李帥等被告人依法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維持原判 李家初等1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宣判)
來源: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邱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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