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楊建華等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公開宣判

2020-09-18 延安檢察

9月18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建華等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陝西省洛川縣人民法院對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楊建華作出的一審判決,即判處被告人楊建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5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月11日,陝西省洛川縣人民法院對楊建華等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建華等20人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楊建華為攫取經濟利益,先後糾集多名前科劣跡、社會閒散人員,以和盛公司為依託,長期實施高利放貸等違法行為,逐漸形成以楊建華為組織、領導者,孟祥軍等5人為積極參加者,孫小平等8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滋擾、辱罵、恐嚇、毆打、強拿硬要或佔有他人財物、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手段索要債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實施多起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在當地群眾中形成了明顯的心理恐慌和強制。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根據查明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3名上訴人的自首、立功情節予以認定並依法改判從輕處罰,對有關涉案財產處置不當部分改判由公安機關查明後依法處理,對一審判決其餘部分依法維持原判,既體現了依法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刑事政策,又確保了依法精準打擊的法律效果。

該案是我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辦理的重大涉黑案件,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在一審、二審期間,延安兩級法院、檢察院分別成立工作專班,由院長、檢察長擔任審判長、公訴人,抽調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組成辦案團隊,嚴密制定工作方案,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確保了案件依法順利審結。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來源: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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