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xml:namespace>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範學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文理科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招生、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招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職高對口招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煤炭生產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
第三條 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 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諮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haosh.xtu.edu.cn/,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 學校座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一的教育部共建大學、湖南省唯一一所沒有經過大規模合併的老牌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首期入選高校,湖南省與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以「三個有助於」為指導思想,即「有助於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於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於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並培養其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湘潭大學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並指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組織對部分類別考生的考核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學校選拔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幹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招生工作人員需籤訂《湘潭大學2014年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自覺遵守「六不準」和「十公開」。「六不準」即:在招生工作中,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採取任何方式影響、幹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十公開」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公開、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計劃公開、考生資格公開、錄取程序公開、錄取結果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錄取新生複查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洩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 保送生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的高水平運動員由學校組織考核選拔,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餘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九條 學校組織對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山東省、山西省、廣東省藝術類考生的專業考試,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湖南省、北京市藝術類考生執行考生所在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考生志願、高考成績、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對非平行志願省份,不設置學校志願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對進檔考生安排錄取專業。同等條件下,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對於享受生源地優惠政策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的考生投檔到學校,按其高考實際分數和專業志願安排專業,有優惠分者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有明確規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指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總和為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我校選考科目線上考生不足時,可考慮錄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二十五條 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或對應專業語種,其他專業原則上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進校後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除招生計劃特別註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條 我校組織校考省份,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在滿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必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考試合格證,且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藝術類專業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我校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校考成績×0.6×3.75+文化成績×0.4)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我校投放了藝術類招生計劃但未組織校考的省份,藝術類專業考生的錄取辦法執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關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規定,我校按省級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省級統考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九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 保送生、國防生、貧困地區定向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生、煤炭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一條 我校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籤發或授權籤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我校發放由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具印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則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予以畢業註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學費標準及幫困措施
第三十三條 按湘價教[2013]92號和[2013]103號等文件收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四條 學校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附表:
湘潭大學普通本專科學費標準
層次 | 專業 | 學費標準 (元/學年) |
本科 | 歷史學、中國共產黨歷史、國際事務與國際關係、哲學、社會學、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學與行政學、漢語言文學、英語、德語、法語、日語、漢語國際教育、翻譯、西班牙語、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統計學、物理學、化學、應用化學 | 5300 |
文化產業管理、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電子商務、審計學、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檔案學、圖書館學、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管理、酒店管理、法學、智慧財產權 | 5500 | |
數字出版、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 | 6000 |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微電子科學與工程、材料物理、測控技術與儀器、材料科學與工程、新能源材料與器件、材料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環境科學、環境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製藥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環保設備工程、金屬材料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業設計、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能源與動力工程、焊接技術與工程、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軟體工程、建築電氣與智能化、土木工程、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工程力學、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測繪工程、安全工程 | 6500 | |
動畫、藝術設計學、視覺傳達設計 | 8000 | |
藥學 | 7800 | |
採礦工程 | 3600 | |
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 | 23000 | |
專科 | 會計電算化 | 3500 |
商務英語 | 3200 | |
導遊、建築工程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應用電子技術 | 4600 |
註:上述標準如有變動,按新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