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去世 家屬竟放棄繼承財產 能找誰要債?民法典這樣說

2020-09-05 廣東政邦律師

在實務過程中,我們常常會接到網友諮詢,「債務人去世了,還欠著的錢可以找誰還?」這時其他人可能會跳出來回敬,「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人死是否就債消?父債是不是該由子還?最新法律《民法典》又是如何規定的?

案情回顧:

2019年2月至6月,韓某陸續向熊某借款50萬元,並向熊某出具借條。2019年9月,韓某死亡,仍欠熊某借款40餘萬元。韓某留有一筆價值約18萬元的遺產未處分。


在此之前,韓某丈夫、韓某父親均已死亡,故韓某現有法定繼承人只有母親袁某及9歲的兒子萬某二人。債權人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袁某和萬某歸還借款本金40萬餘元並承擔相應利息。

然而袁某和萬某雖然都是韓某繼承人,但二人均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拒絕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

面對這種情況,是否就意味著人死債消?債主如何追回借款?法院又是如何審理的呢?

法院認定,被告母親袁某放棄繼承遺產,對韓某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而另一被告萬某作為一名不滿9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父母雙亡,也無生活來源,由爺爺作為監護人。爺爺代替孫子萬某表示放棄繼承,但同時要求在韓某遺產中為萬某預留生活費用。法院卻認定萬某爺爺代理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理由如下:

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有關《繼承法》規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而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萬某必須首先是繼承人才能享有獲得「保留適當遺產」的權利,萬某爺爺代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存在侵害萬某合法權益的可能。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酌定在韓某可繼承遺產中應當為萬某適當預留價值10萬元的遺產,剩餘部分用於清償韓某所欠之債務。該案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上訴,雙方也在繼續查找韓某其他遺產,爭取早日實現債權。


父母去世後,留下的債務該由子女償還嗎?

要知道「父債子償」在法律範疇可行,但需要一定條件。按照我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繼承多少,最多就償還多少。不會因為繼承,就會產生繼承人額外的支出。


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也明確了規定: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就意味著,如果子女在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情形下,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後,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債權人可要求其繼承人償還債務,但僅能以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


舉個例子,如果父親去世後仍有10萬元的債務,但兒子只繼承了4萬塊錢的遺產。繼承後只需幫父親償還4萬即可。此時如果妻子也繼承了丈夫4萬元遺產,那麼她也需要全都拿出來,償還給債權人。

但債權人此處需注意,如果盲目起訴已經去世的債務人的子女承擔清償義務,未能拿出明確證據和合法依據,並不一定得到支持。畢竟法院在審理時,既會依據繼承的相關法律,也審查實際產生借貸關係的當事人。


寫在最後:

雖說父債可以子還,但債務人過世後,債權人實現債權要面對的困難就更多了。我們建議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應注意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多了解債務人的家庭狀況及借款用途,以免自己的合法債權實現之路更加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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