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迅 劉常儉
李某在晉州郵政儲蓄專櫃開有存摺帳戶。2007年7月,李某在辦理業務時發現自己帳上的存款被人盜支了4萬元,支款地在安徽鳳臺縣。李某遂把晉州市郵政局和鳳臺縣郵政局告上晉州法院,要求如數兌付自己的存款。
二被告認為,自己在這一事件中審慎操作,程序合法,照章辦事,沒有過錯;而原告未能嚴守自己的密碼以致洩密,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鳳臺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已偵破這一涉嫌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黨某等人在晉州、容城、安國、行唐等地的郵政儲蓄專櫃,趁儲戶在營業廳辦理業務期間偷看儲戶資料及其密碼,將儲戶資料電話告知團夥成員偽造儲戶存摺,然後持偽造的儲戶存摺前往河南、安徽等地的郵政儲蓄所冒領他人存款,得手後立即分贓。所涉贓款包含該團夥成員在鳳臺郵政局冒領原告李某的這筆存款。
鳳臺郵政局則提出,一、原告李某與鳳臺郵政局不存在儲蓄合同關係。二、鳳臺郵政局儲蓄專櫃按照「5萬元以下活期憑存摺、密碼支取」的規定對審核帳號、存摺印刷號、餘額等帳戶信息做了認真審核,並對密碼進行認證識別,均與開戶局計算機系統信息一致,操作嚴密合法,不存在過錯。三、儲戶預設的密碼只有儲戶本人知曉。且存摺上已明確告知儲戶密碼的重要性,因客戶洩露密碼導致的損失,郵政儲蓄機構不承擔責任,儲戶應對密碼的洩露行為負完全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在晉州郵政局儲蓄專櫃辦理了通存通兌活期存摺,則原被告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係,合同對原告及二被告均有約束力,原被告均應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在保管自己存摺時疏忽大意以致造成信息洩露,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儲蓄機構作為存摺的籤發者,應有義務有能力審查辨別其真偽,被告鳳臺郵政局所屬的儲蓄專櫃在辦理異地取款業務時,未盡到辨別和審查存摺真偽的義務,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用假存摺支取造成原告損失,鳳臺縣郵政局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鳳臺郵政局承擔90%的責任,賠償原告4萬元的90%即3.6萬元及相應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餘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晉州郵政局對原告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被告、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訴。【說法】國家郵政總局發布的《郵政儲蓄全國異地儲蓄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4條、第77條規定:交易局在業務處理上應按規定檢驗存摺、卡的真偽;儲蓄網點要核查存摺及綠卡的真偽性;營業員對異地儲戶持有的活期儲蓄存摺,應使用郵政儲蓄專用防偽檢測燈檢驗其真偽,不使用郵政儲蓄專用防偽檢測燈對存摺進行真偽檢驗,由此造成儲戶存款被冒領的,交易局要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有法可依的。
此案警示我們,在銀行存取款時千萬要提高警惕:在櫃檯取款時要提高警惕、嚴密防範,做必要的遮擋,確保密碼不被偷窺;在ATM機上取款時要留心看周圍是否有可疑的人,機子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異常設備;銀行開具的回執不要隨手扔棄,應妥為保存,防止自己信息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