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決定中,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是( )。

2020-12-15 建設工程教育網

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決定中,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是( )。

  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決定中,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是( )。

  A. 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B.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C. 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

  D. 有關許可證、執照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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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主體是政府主管部門,而接受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其內部工作人員做出的,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參見教材P344。

  本題知識點:行政複議的範圍、受理和複議決定,

相關焦點

  • 法律知識:簡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複議機關
    首先,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 複議申請行政機關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來了!
    在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可以選擇: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實質上仍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複議機關儘管沒有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序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第二種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且申請人附條件的撤回請求,也不能準許;第三,申請撤回必須在複議決定作出前提出。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即標誌著行政複議活動已完結。如果申請人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不滿意,又要求撤回複議申請,實際上已不可能。因為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生效;第四,申請人撤回申請需說明理由。複議申請的撤回是申請人的權利,但也應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
  • 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能否就行政賠償事項單獨申請行政複議?
    來源: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行政複議法並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行政賠償事項單獨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應一併提出,複議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予以審查時一併對行政賠償事項作出處理。
  • 最高法判例:針對不履責行為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責令處理的複議決定已實質性改變原行政行為
    複議申請,複議機關予以受理並作出責令重新進行調查處理的複議決定,已實質性改變原行政行為。換言之,複議機關已經對當事人的複議請求作出實體處理,當事人再對該爭議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即違反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銜接的制度安排,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行政複議申請被駁回,被徵收人應當如何選擇被告?
    ,當行政複議的結果不理想時,提起行政訴訟就是當事人需要考慮的下一步程序了。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 最高法院判例: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賠償責任——王素蘭訴碭山縣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
    由於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並沒有給當事人增加新的負擔,也就無法發生加重當事人損害的情形。因此,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碭山縣公安局,碭山縣政府為複議機關,且碭山縣政府作出維持處罰決定的複議決定,並未加重對王素蘭的損害,故王素蘭應以碭山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碭山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經依法告知王素蘭需將被告變更為碭山縣公安局,王素蘭不同意變更。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口頭提出,這是本法新增加的規定,為什麼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複議申請的口頭形式呢,主要是為了普通公民申請行政複議、在我國,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際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想討個說法的為數不少,但有的卻是苦於自己不會寫複議申請書又找不到人幫忙而無法為自己伸張正義。
  • 行政複議應對舉措
    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 申請行政複議階段強拆行為是否可以進行暫停?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 對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思考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複議權的機關申請,由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於適當性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 《大家說法》---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這就是行政複議。有兩類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1、人事處理決定。,但如果是垂直領導的部門(如安全、海關、國稅、外匯管理、金融),只能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對派出機關、派出機構、被授權組織、若干行政機關、繼承權力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授申請的縣級政府7日內轉送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 行政複議的流程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圖片來源於網絡)一、申請(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最高法院判例:對新藥註冊行政許可及行政複議行為的司法審查——武漢聖愛公司訴國家藥監局行政許可及行政複議案
    行政機關通過覆核程序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已經代替了舊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新的行政行為,舊的行政行為已經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不產生實際影響。複議決定程序性駁回當事人的複議申請,處理結果並無不當。2.
  • 行政機關的委託鑑定屬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可複議和訴訟
    鑑定機構除去接受法院指派、委託的司法鑑定案件外,也可接受行政機構的委託鑑定,這類鑑定一般稱為行政鑑定。行政鑑定主要由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行政鑑定適用於行政程序中,主要用於認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實。由於鑑定委託其實個過程性的行政行為,因此和司法鑑定類似其不具有可訴性。天縱君(SKYLABS)今天選取了一個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享給大家。
  • 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法定期限 請求撤銷不予受理決定被駁回
    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行政複議案。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法定期限,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被駁回。2015年5月27日,萍鄉市某區鄉政府與劉某籤訂《徵地補償合同協議書》,就徵用劉某旱地、林地事宜達成了補償協議,劉某已領取相關補償款。
  • 行政許可複議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資格認定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複議: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沒有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信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 【北京高院判例】僅憑網上查詢結果但不能提供郵件回執聯原件,不足以證明行政機關收到了行政複議申請
    【裁判要旨】當事人提起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應當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當事人提起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應當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本案中,藍承烈主張其通過圓通速遞向中國人民銀行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圓通速遞網上查詢結果為「郵件收發章」籤收,但中國人民銀行不認可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並提交其收發室2017年8月14日的掛號、快件、機要登記表予以證明。
  • 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 支持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案例謝忠田等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2019)最高法行申8145號】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 最高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裁判摘要彙編
    補償及行政複議案【裁判觀點】駁回行政複議中請決定屬於對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性駁回,不同於「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之情形。在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為,也可以起訴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中請的決定,但不可以同時起訴兩項行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