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根據網際網路信息顯示,安徽省黃山市休寧縣板橋鄉板橋村一對父子在1995年手持鋼釺,將同村一名27歲女子打死後,被當地法院以傷害致死罪判處兇手王某有期徒刑12年。
然而,其中一名兇手,在刑期內竟出現在了村鎮的大街上。
是行兇者未被收監?還是媒體信息不準確?
事件最新進展:
2020年9月13日凌晨,中共休寧縣委政法委員會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稱,此事件休寧縣委政法委對此高度重視,已成立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將全面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如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必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延伸解讀:
這個事件是內蒙古報出兩起紙面服刑事件以來的又一起類似事件,關於這件事的真偽雖然還不確定,但是這幾起事件當地官方均給出類似的說法「高度重視,已成立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將全面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相信事件的真相很快就要浮出水面,我們需要耐心等待。
筆者觀點:
已經判決的人犯居然可以不用坐牢,這讓人有些不可思議了。而且根據近期發生幾個事件來看,這類事情還真不是個案,而是多地存在。一面是一部分人因為「冤假錯案」被執行死刑,或者是被關了十幾年,二十幾年。另一面是一些罪行嚴重且事實清楚的罪犯卻逍遙法外。這種情況的出現,已經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破壞了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不查查清楚又怎麼得了呢?
還是那句話,安徽省黃山的這個案子我們還不知道真偽,不能隨意相信網際網路上的傳言,一切還是以當地調查組公布的調查結果為準。
但是,如果事件確實屬實,那麼肯定要有人為此擔責。這裡面肯定有掌權人群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是濫用職權。而且這種事情不是一個人就能完成的,是幾個人勾結的結果。
也就是說,如果事件被查實,一定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且要從重處罰。因為此類事件已經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已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給受害人家屬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
法律依據: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私放在押人員罪】
《刑法》第四百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束語:
監外執行是我國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如何保證這項制度的正確實施,需要司法機關斟酌。不能讓該服刑的人不服刑,但是也不能因為此類事件頻發就使這項制度不執行,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服刑人員,還是要執行監外執行制度的。
總之一句話,一切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準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