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教會勸懲或許是教會長老們所實行的職務中最叫人心痛的。對忠誠的長老來說,雪上加霜的是,大多的現代教會根本沒有執行教會勸懲。所以,那些執行教會勸懲的教會被稱為是獨裁的教會,甚至被認為是旁門邪道;那些受到教會勸懲的教友也輕率的離開所屬的教會,加入其他樂意接納他們的教會。這可悲的局勢也就強調,正如《比利時信條》第29段中所提到的那樣,教會勸懲是真教會的三大標記之一。這也是我們的信條所提示的(《威斯敏斯特信條》25.3),也是大多數保守派改革宗教會所公認的。換句話說,不執行教會勸懲的教會是假教會,或是背教的教會。這是因為基督的身體彰顯於地方教會,因此,不忠實地執行教會勸懲的教會,是在摧毀基督的見證,並且使這些醜行歸於祂的名,從而褻瀆祂的聖名。
一、教會的王和頭主耶穌將教會管理權交於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與民事長官不同(賽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來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詩2:6-9;約18:36)。
釋義
新約聖經表示兩個權威性的公共機構:國民政府以及教會政府。我們已在第23章中看見了國家政權的設立。在這一段中,我們看見教會的王和頭(賽9:6-7)--基督,將教會管理權交於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與民事長官不同(與伊拉斯特主義的國家全能論不同)。聖經稱這些教會職員為「長老」:「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提前5:17;比較帖前5:12;徒20:17,28等等)。
教會的管理體制必須與聖經中所教導的吻合,因為主吩咐門徒說:「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28:20)。
當今,基本上有四種教會管理體制:
1、教皇制:這種體制指教皇是使徒彼得的繼承人,是基督的副攝政,整個教會的有形的元首。在教皇以下是主教,主教的權威來自教皇。
2、主教制:這種體制沒有教皇,但依然在教牧中區分等級。管理的權柄賦予主教、大主教,等等。
3、公理制:這種體制堅持每個地方教會都是一個完整的教會,教會本身有著絕對獨立的管轄權,管理權在會眾。
4、長老制:這種體制主張每一位福音的牧者,無論在職分上,還是權威上,都屬同一等級。長老會也教導說,地方教會是由所有的教導與監督長老所組成的堂會來管轄。然而,這間教會與堂會只是範圍更大的信徒中的一部分;教會眾長老代表可能成為區會的一部分,此區會在所管轄的教區內有監督權。然後,區會的成員成為總會的一部分,總會在所管轄的區會內有監督權。因此,長老制教會之教會法庭有級別之分,而高等法庭可以審評、肯定或否定初級法庭的決定。
雖然信條並沒有明確的指明它所贊同的治理系統,然而,會議支持長老制是再明白不過的了。這可以從下一章中所見,也可以從信條的附件「長老制教會行政方式與牧師的按立」中見到。
二、天國的鑰匙交給了這些職員,因此他們有權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按照情形的需要,用聖道和勸懲向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又藉著宣講福音和撤除勸懲,向悔改的人開放天國(太16:19;18:17-18;約20:21-23;林後2:6-8)。
釋義
主在一個場合對彼得說:
「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9)。
主在此處所指的是教會勸懲的權力,這可以清楚地從另一處經文中看見,經文雖是在教導如何處置一位犯錯卻不悔改的弟兄,但卻表達了同樣的概念: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8:17-18)。
主復活後又重申了這項權利: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3)。
從後兩處經文中,我們可以明白看見權威不只是賦予了彼得一個人,也賦予了其他使徒,以及教會中的永久性職員--就是代表會眾的長老。
可是,「捆綁」和「釋放」(人)或如信條所言「不免」與「赦免」罪,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要注意,「天國」或「上帝的國」在聖經中有三種含義,它們就是:
1、基督作為中保的權威,或是它的施行,以及屬於它的權柄與榮耀,就好像當我們將「國度、權柄、榮耀」歸於祂(太6:13),或是肯定「祂的國也沒有窮盡」(路1:33)。
2、這個行政的各種內在與外在祝福與惠益,就如當我們說:「上帝的國…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14:17)。
3、這個國度的全體子民,就如當我們「進天國」,以及所謂的「天國的鑰匙」--就是蒙這個團體接納或排除。短語「上帝的國」或「天國」在這較後的意義上與「教會」同義(參考亞歷山大·賀智,《聖經主題大綱》,第27章)。
《馬太福音》16章19節與信條所指的「天國」是指第三項意義,況且短語「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暗示那捆綁與釋放或接納與開除會員資格的權柄在於有形教會,就是上帝在這地上的國。
因此,「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的權柄是宣告性的,而非絕對性的,這是在明白不過了。這與唯獨上帝才能絕對性地赦免人的罪的事實是一致的(路5:21)。因此,我們的信條教訓我們,教會的職員有權「按照情形的需要,用聖道和勸懲向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又藉著宣講福音和撤除勸懲,向悔改的人開放天國。」
換句話說,教會職員(就是長老們)有責任確保教會的紀律與純正。當教會小心執行勸懲時,上帝在地上的國就不會有明目張胆的未重生、未稱義者。這也就解釋為什麼按照常例,在基督的有形教會之外,別無拯救(《威斯敏斯特信條》25.2)。然而,既然有形教會的成員尚未在義或罪中固定,那麼那些受到勸懲的人是有可能悔改的。的確,我們執行勸懲時應當是朝著使人悔改的目標施行。當受到教會勸懲的人悔改時,教會的職員有權利與義務解除勸懲,接納犯錯的弟兄,使他重新歸入團契(比較林後2:6-8)。
三、若教會任憑罪惡昭彰和剛愎自負的罪人,褻瀆上帝的聖約和印記,就會有上帝的震怒公平地臨到。為了矯正並得著那犯罪的弟兄,防止他人犯同樣的過犯,並除去那能夠感染全團的酵,維持基督的尊榮與福音的純正,避免上帝的震怒,教會的勸懲乃是必須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同猶23)。
釋義
這一段強調了教會勸懲的目的與重要性,就是:
1、「為了矯正並得著那犯罪的弟兄」:「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前1:20);「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
2、「防止他人犯同樣的過犯」:「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
3、「除去那能夠感染全團的酵」:「你們既是無酵的面,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5:7)。
4、「維持基督的尊榮與福音的純正」:當教會容忍罪時,它就褻瀆上帝,並對基督的大大不敬。因此,保羅譴責猶太人(舊約下的教會成員)惡劣的見證;「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羅2:24)。因此,許米乃和亞力山大被「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前1:20)。
5、避免「上帝的震怒公平地臨到」:這裡是指聖禮的使用,「若教會任憑罪惡昭彰和剛愎自負的罪人,褻瀆上帝的聖約和印記。」使徒保羅尤其講述主的震怒如何臨到容忍罪惡的教會:
「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軟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29-32)。
四、為了更完美地達成以上目的,教會的職員應當按照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予以訓誡,或暫停聖餐,或逐出教會(帖前5:12;帖後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釋義
當主教訓關於教會勸懲時,祂先從過犯的開始,經過四個步驟,直到逐出教會。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
1、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2、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3、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
4、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請注意,一件私人爭執,或私下察覺的罪行,直到第三步驟才成為教會事務,由教會來處理。
我們的信條從第三個步驟開始,並建議三種對策,「按照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對犯錯的弟兄適當的勸懲:
1、訓誡--「弟兄們,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6,14-15)。
2、一個時期暫停聖餐。這也稱為「小除教」,或是「第二次的警戒」(多3:10)。如果受勸懲的人在暫停聖餐一段時期後,確有真誠悔改的表現,那麼教會可以恢復他會員資格得享的一切特權。
3、逐出教會--這也稱為大除教,並包括宣布犯罪者為非信徒(「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並將他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這並不是如天主教那般錯誤的教導--真的將靈魂交給撒旦,而是撤銷他的會員資格,將他逐出教會,進入撒旦的國度,也就是這個世界。
上文回顧:林集章《威斯敏斯特信條釋義》第二十九章:論聖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