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工資支付辦法
為規範工資支付,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學校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下統稱用工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第二條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廣州市當年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用工單位根據崗位和不同類別人員確定工資標準;用工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工資支付可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延時工作或加班工資,其餘工資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對工資中包含的獎金或獎勵工資,必須訂立發放條例。
第四條工資可按日計月發,計件、完成一定任務、或者按考核周期核發。
第五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遇寒暑假可在上班後第二周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
第六條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七條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八條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工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帳。
工資支付臺帳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工資支付臺帳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籤名等內容。
第十條用工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延長勞動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相應工資報酬;未列明且無法舉證已支付的,視為未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工資清單項目及數額應當與工資支付臺帳相一致。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假期內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按下列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已執行事業單位工資級別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按廣州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期間工資。
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工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工會組織依法對用工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用工單位改正。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資,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工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第十八條本辦法若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有不相符的,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