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妻子狀告「第三者」侵犯配偶權

2020-12-22 搜狐網
  近日,四川省瀘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妻子狀告「第三者」侵犯其配偶權,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的民事糾紛案件,該院判決:被告謝某某停止對原告鄔某某人格利益的侵害,並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共計400元由被告承擔。

  2000年,謝某某(系有夫之婦)與鄔某某之夫相識來往。鄔某某見其夫經常深夜不歸,便跟蹤其夫,多次發現謝某某與其夫在一起,並與謝某某發生爭吵。鄔某某之夫為此多次毆打鄔某某,並起訴離婚。今年6月5日,謝某某與鄔某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獲,倆人均承認與對方有不正當性關係,有結婚之念。在本案訴訟期間,鄔某某之夫撤回了其離婚訴訟。

  原告鄔某某訴稱,被告謝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權,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並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謝某某停止侵害,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被告謝某某未答辯,經傳票傳喚也未到庭應訴。

  瀘縣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人格權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當然也包括人格權利和人格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規定配偶權,但原告對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寧與自由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與原告之夫通姦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構成侵權。被告不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但原告的婚姻未破裂,也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此,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四川省瀘縣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法制日報》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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