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指出: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係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關係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係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
做好宗教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什麼是宗教?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社會歷史現象。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宗教本質上是一種意識形態,是對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幻想的反映。
宗教作為一種社會化的客觀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宗教的內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觀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與體驗;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行為和活動,宗教的組織和制度。
宗教還是一種文化現象和由眾多宗教信徒構成的社會實體。宗教在長期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與其信仰相適應的教義教規、典章制度、組織形式和活動場所。
黨的十九大對宗教工作的重要論述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這四句話是一個有機整體,前三句講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後一句講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點。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必須毫不動搖地全面貫徹落實。
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原則
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應嚴格做到「兩個不得」和「五個嚴禁」:
「兩個不得」,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五個嚴禁」,即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思想、發展教徒;嚴禁在學校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嚴禁師生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嚴禁師生在校內外參加或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嚴禁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內涵是什麼?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係和行為的行政管理。其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政府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為了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而不是去幹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進行管理,就是要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
共產黨員、共青團員不得信教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中國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後備軍。
中國共產黨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信教自由,與宗教信仰者團結合作、互相尊重,並不意味著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關於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則立場是一貫的,從未有過絲毫動搖。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應保持清醒認識,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這一原則。在信教群眾佔大多數的一些少數民族中,允許黨員幹部在不違背原則立場情況下,尊重和隨順一些帶有宗教色彩和宗教傳統但已成為風俗習慣的活動,這要與黨員信教區別開來。
《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摘要
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規定: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1萬元以下的懲罰;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範宗教極端思想傳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應當將其從一般宗教問題上剝離出來,把民族問題、政治問題同宗教問題區別開來,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時,鼓勵宗教界立足本土、紮根本土,繼續深化宗教思想建設,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
禁止和遏制宗教極端主義的規定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根據當前宗教極端主義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發展、蔓延以及對我國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的情勢,從下述3個層面完善了治理規範,加強打擊和遏制力度:
一是確立了宗教事務管理的旗幟鮮明的「20字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
二是以3項禁止性條款明確劃分出任何組織。
三是增加了針對相應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排版 | 莫明焱
資料來源 | 黨委統戰部
執行主編 | 覃蘭穗
指導老師 | 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