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該離婚房產,自己的父母有必要打所有權確認官司嗎?

2020-08-21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昨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經朋友介紹前來諮詢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男士。他正在與妻子鬧離婚,但在關於婚後購買的一套房產分割問題上雙方僵持不下。原來,婚後男方在自己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況下以380萬購買了一套位於房山區的房產,房產證登記在了男方的名下。沒想到現在妻子要求離婚並主張平均分割該房產。這讓男方萬分著急,畢竟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積攢了一輩子的積蓄所購買的,在離婚時被妻子分走一半實在無法接受。於是,在離婚官司還沒打的情況下,男方盲目聽從了一位房山律師的建議:以自己的父母作為原告、以出資憑證為證據,要求確認上述房產的真正所有人是自己的父母。現在這個官司打得差不多了,局面卻對郭先生非常不利。原來,法官認為單憑出資憑證是無法證明所有權人應該是誰的。眼看讓自己敗訴的判決就要下達,男方非常著急,於是在通過朋友得知我是北京專業離婚律師後便特意登門請教。


聽了男方對案情的介紹後,本離婚律師認為房山法院的法官做的沒錯。雖然購房款全部來源於父母,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過實際出資人才應該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很明顯,該所有權確認官司明顯缺乏另一個關鍵證據,即在出資購房時男方與妻子同父母約定所購買的房產實際歸父母所有。當然這個證據是不可能有的,因為這與當初的實際情況不符,男方的父母僅是單純地出資在幫自己兒子購房而已。既然如此,男方盲目聽信其他律師的建議,打房產所有權確認官司便是個錯誤。


在本律師看來:男方應該馬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以涉案房屋的購房款是父母出資,並且房屋也登記在自己的名下,而主張房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該主張的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既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則法官一定會予以支持的。而那場根本就是多餘的所有權確認糾紛官司還是趁著法官在出判決之前撤訴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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