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史春波
一年前,我們報導過一個夫妻財產糾紛案。由於一張「保證書」,這個案子可以說是一波三折 。(詳見一張保證書令他淨身出戶,4年後法院為何取消判決保證書有爭議,省高院出面:重審)
諸暨的老陳和陳女士是再婚,婚後因為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誰對誰錯,各有各的說法。
有一次,老陳寫了一張保證書,大概意思是保證不打妻子,不打壞東西,要發生今後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
後來,兩人離婚了,家裡有一大筆財產。陳女士和老陳打起了官司,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這張保證書有效,陳女士得到了全部財產。
老陳不服,多次上訴。省高院和省高檢介入後,案子重審。
最新的判決結果是:這張保證書無效。
服刑期間被判離婚
回顧一下這個案子的過程。
2002年,老陳和陳女士相識,兩人在諸暨店口租了一個廠房經營水道管件廠。2004年12月,老陳和陳女士結婚,兩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個女兒。
在諸暨,陳女士家也是辦廠的,2005年5月,老陳嶽父提議,讓老陳把廠搬過去,無償使用。
原本以為日子可以過得很簡單幸福,沒想到,夫妻倆經常有矛盾。陳女士說,婚後自己經常被打,有幾次還挺嚴重,都去醫院了,病歷都還在。
老陳也有自己的說法,他說,婚後,陳女士管得太嚴,很少讓他單獨出門。「一點自由都沒有,說話也很難聽」。
2012年7月7日,這一次,吵得特別兇。陳女士被打成了輕傷。
老陳說,因為陳女士罵了很侮辱他的話,他實在氣不過,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著,他把陳女士送去了醫院,付了醫藥費。
這一打,造成陳女士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老陳因此獲刑7個月。
老陳說,離出獄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決。原來,陳女士起訴離婚了。那麼,財產怎麼分?
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張老陳寫過的保證書,對並它進行了法律效力的鑑定。這張保證書,成了這場夫妻財產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據。
保證書官司引起省兩高關注
寫保證書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廠裡,老陳和陳女士的姐姐發生糾紛,打了起來。
老陳叫了老家的村幹部過來協調。考慮到兩口子也經常有矛盾,在陳女士父親的提議下,老陳寫了張保證書。
老陳寫的保證書
內容是這樣寫的:今後我不最(再)提出離婚一事,並保證不打XXX妻子,不打壞東西。要發生今後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此保證同時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單方面提出可以離婚。
同時,村幹部作為在場人也在保證書上簽了字。
諸暨市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相繼判決,這張保證書有法律效力,陳女士獲得全部財產。
依據主要是《婚煙法》的十九條,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判決以後,老陳不服,他不斷地向上級司法部門上訴。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雙方利益過於失衡,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適用法律存在不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這張保證書的目的是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對財產歸屬的書面約定,有待進一步查明。
省高院認為,原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之前紹興市中院和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本案發回諸暨市人民法院重審。
終審判決:保證書無效
今年3月,這個案子在諸暨重審。審理的主要內容是這張保證書對於夫妻財產約定是不是有效。
諸暨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財產關係中的一種。婚姻法確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方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體到這個這個案子,這份保證書,是老陳按照陳女士父親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為了家庭和睦,陳女士也認可出具保證書的目的在於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證書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
其次,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書中「今後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持完全不同理解,且雙方事後也未能達成一致補充意見,因此,應認定該保證書中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表達模糊、界限不清,導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確、確定的結論。
綜上二點,諸暨市人民法院認為,該保證書是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依據不足。陳女士要求確認保證書中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有效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陳女士也不服,她上訴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她認為,重審的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重審判決。
今年6月,紹興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在財產約定中,這張保證書是無效的。
對於陳女士要求確認保證書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有效,紹興中院審理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內容的承諾或保證書,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非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對此協議、承對此協議、承諾或保證書的效力不予確認。
這意味著,官司持續了五年多後,這張保證書在財產約定中無效,財產需要重新分割。
老陳說,從2012年至今,可以說是身無分文,居無定所,生活困難。「既然保證書無效,我理應拿回屬於我這部分財產。但因為她(陳女士)拒不到庭,沒法分割相關財產。」老陳說,這又將是另一個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點。
這起「保證書」引發的財產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證書有效。
2014年10月,老陳不服,提起上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5年3月,陳女士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按照保證書確定,法院判決陳女士分得全部財產。
2015年7月,老陳不服,提起上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陳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7年1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判決陳女士支付老陳25萬元,駁回老陳其他再審請求。
2017年4月,老陳向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因為該案是省高院發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紹興市兩級法院的判決,發回諸暨市人民法院重審。
2019年2月,諸暨市人民法院重審,陳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陳女士撤訴處理。
2019年5月,經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保證書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2020年1月,諸暨市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判決該保證書是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依據不足,駁回陳女士要求確認保證書有效的訴訟請求。
2020年6月,陳女士提起上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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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協議真的能確保一分不給嗎
「淨身出戶」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概念。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全部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的協議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這類協議的效力往往與協議籤訂的方式及約定的內容密切相關,因此,此類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是不盡相同。
一般來說,淨身出戶協議的主要內容包含兩部分:附加的條件(如保證不出軌)及違反條件的後果(如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準,故一方自願承諾所有財產歸另一方,亦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安排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淨身出戶協議並非單純財產分割協議,此類涉及的巨額出軌賠償、淨身出戶等承諾或保證,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
淨身出戶協議屬於附條件的合同,所以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條件是否合法。
說兩種情況,第一種:一方承諾「如出軌,則淨身出戶(放棄所有財產)」,此類淨身出戶協議禁止與其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是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中夫妻應互相忠實的要求,亦有助於社會公德和社會正氣的弘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要義,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種:協議約定「一方不得與其他異性交往、聯繫、聊天、發微信(簡訊)或者應當刪除所有異性的聯繫方式……,如有違反,則淨身出戶」,該份協議中附加的條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動,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認定此類協議具有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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