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又把人給放了?」50歲的王對章看著書桌上一沓材料,將煙遞到嘴邊,嘬了一口。說罷,他雙手搓臉,嘆了口氣。
▲王對章。紅星新聞記者 範魚 攝
他的弟弟王河章,在1992年被鄰村村民打死。事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並在同行傷者的指認下抓獲四名嫌疑人。1995年,四名嫌疑人相繼被「釋放」。
數年來,在海口打工的王對章一直為弟弟的死奔走申訴,但都石沉大海,直至今年海南省公安廳部署開展命案積案攻堅行動,讓他看到了希望。2020年8月19日,澄邁警方一舉將徐某雄等16名該案嫌疑人抓獲。
但2020年9月25日晚,王對章又從朋友處得知,該起命案的全部嫌疑人出現在澄邁縣城一飯店內聚集吃飯。警方告知「該案已過追訴期」,這讓王對章和許居嶺村民感到疑惑和擔憂。
【血色電影票】
一張50元假幣引發命案
18歲青年衝突中被砍死
命案發生於1992年8月10日晚,海口市澄邁縣長安鎮軍口村。王河章時年18歲,是軍口村委會許居嶺村人,彼時他剛從父親工作的西達農場回村不到1個月。
軍口村委會位於縣城東南部,村委會下轄5個自然村,即文山嶺村、觀音壙村、文山後村、軍口村、許居嶺村。全村人口約3千人,其中軍口村以徐姓為主,許居嶺村以王姓為主。
案發前一晚,王河章隨同堂哥王某衝等人一起去軍口村看電影。王某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那個年代,在當地,電視還未像現在這樣普及,人們飯後的娛樂消遣就是看露天電影。
▲當年的案發現場。圖據海口電視臺
當晚放映的是《俠女黑玫瑰》,是軍口村村民租來的。「人家賣票的收到一張50塊錢的假幣,說是我們給的。」王某衝回憶,雙方由此發生衝突,自己還被對方踢了一腳。
10日中午,心裡不忿的幾名許居嶺村村民去找軍口管區書記徐日德,向其反映被毆打一事並討要說法,對方不在家。當晚吃過晚飯後,王河章、王某衝等幾人又約著去了徐日德家,徐日德妻子告知其村裡開會,幾人又趕去開會的地方。
「到的時候就感覺不對勁,會場附近有很多人影,」王某衝回憶稱,待見了書記徐日德後,對方「將事情答應下來,說先調查了解一下,並讓我們先回去」。然而就在王某衝等人準備轉身離開時,早已「埋伏」在周圍的軍口村年輕村民紛紛打開了手電筒,照向王某衝等人。
▲警方資料中的兇案現場平面圖。圖據海口電視臺
「昨晚就是這個人來鬧的,」王某衝回憶,對方指著王河章說。而隨著一聲槍響,對方數十人一擁而上,利用棍棒、砍刀等工具圍毆王某衝等人。當時,王某衝並未向許居嶺村方向逃跑,而是從另一方向翻牆,躲過一劫。
待跑回村後,王某衝趕緊通知了父輩鄰居。然而當王河章親屬趕到時,王河章已「幾乎一動不動」,眾人用門板將王河章抬回了村,村醫趕到後宣布不治。次日一早,許居嶺村民報警。
時至今日,回憶起王河章的死狀,王某衝連稱「尤感可怖」:「頭部被砍了一個大口子,手臂被砍了一刀,左手兩根指頭被砍斷,全身多處流血。」
▲警方資料。圖據海口電視臺
法醫鑑定結果顯示,王河章系被鉤刀砍擊顱骨骨折,造成顱腦嚴重損傷死亡。其同行者王某業、王某被砍至重傷,王某衝等其他5人逃脫。
【命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逃脫28年
攻堅行動中16人被一舉抓獲
王河章死後第10天,哥哥王對章從深圳返回了許居鄰村。彼時因通信不便,王對章事先並不知曉弟弟的死訊,待回村後,才發現弟弟已然安葬,這讓王對章深感遺憾。
「弟弟這個人忠厚老實,愛助人。」王對章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前弟弟曾告訴他,想去深圳跟他一起打工,但未被應允,「當時我自己都還沒站穩腳跟,想等境況好一點再讓他過來,沒想到竟成了永別。」
▲王對章家的老宅。紅星新聞記者 範魚 攝
王對章稱,砍人事件發生後,當地警方進行了調查,但當晚參與人數眾多,且名字雜亂,有些人只有綽號,給偵破造成了一定困難。直至傷者王某出院後,在澄邁縣城看到一名綽號「黑瓊」的男子,對其進行指認,報警後警方將其抓獲。
「當時一共抓了四個人,包括徐某瓊、徐某師等人。」王對章稱,1995年,當地警方以證據不足、關押時間太長將4人「放了」。後經協調,軍口村籌集3萬元賠償給死者家屬,並補償了王某業、王某等人醫藥費。
「兇手逍遙法外,死者卻討不回一個公道。」1994年10月,王家兄弟的父親委託村民寫了一份材料,並交由在海口打工的王對章向有關部門遞交。而王對章稱,他曾一遍遍向公安、檢察、政法委、紀檢監察部門遞送申訴材料,但始終杳無音信。一家人對此深感絕望,「去年我母親病逝前,還提及此事。」
▲王對章與父親。紅星新聞記者 範魚 攝
直至今年,海南省公安廳部署開展命案積案攻堅行動,王對章又向有關部門遞送了舉報信,這次,終於有了回音。
據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主管的海南省級重點新聞網站「南海網」8月28日報導,在處理王河章被故意傷害致死信訪案件時,澄邁縣公安局黨委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的澄邁長安「1992.08.10」命案攻堅小組。
2020年8月19日,在海南省公安廳的大力支持下,澄邁縣公安局抽調多警種共百餘名警力奔赴全省各地對涉案人員形成全包圍態勢。多地抓捕組同時開展集中收網行動,成功將包括徐某雄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內的1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該報導稱,在警方強大的審訊攻勢下,徐某雄等犯罪嫌疑人對使用刀、棍等兇器砍打受害人王河章致其死亡,並毆打王某業、王某致其二人受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至此,這起積壓28年之久的命案宣布告破。「目前,徐某雄等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圖據南海網
專案組民警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案件發生後,當時警方就進行了調查,並採取過圍村的抓捕行動,但是參與該事件的年輕人案發後就離村出逃了,當時控制的3名嫌疑人,因證據不足也被取保候審,該案件一度偵查無果。
一名知情人士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上述13人被抓獲後,又供出3人,共計抓獲16人。此消息獲得澄邁警方證實。
【疑問再起】
犯罪嫌疑人再度被「釋放」
警方:系取保候審 已報最高檢核准
王對章是在媒體報導中得知命案告破的消息的。2020年8月22日晚,他正躺在床上休息看手機,「13名嫌疑人落網!海南澄邁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積壓28年命案」的彈窗讓他眼前一亮,他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弟弟終於可以瞑目了。」
然而,在一個月後的2020年9月25日晚,他接到許居嶺村民電話,對方告知徐某雄等16人全部被「釋放」,並且在澄邁縣金江鎮一飯店聚餐「慶祝」。軍口村一位村民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此事。
這個消息讓王對章感到鬱悶和不解,他致電澄邁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詢問原因,對方告知「該起命案已過追訴期」。
「難道案子又要不了了之了嗎?」為之納悶的還有王某衝以及現任軍口村委會黨支部書記黃貴玉等人。
2020年10月18日,在帶領記者前往當年命案現場的軍口村內時,王某衝仍小心翼翼,他「怕被人看見報復」。而另一位當年的受傷者王某業得知徐某雄等人「釋放」後,也不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此前,他曾在當地電視臺接受出鏡採訪。
▲通向當年命案現場的街道,王某衝行走時仍小心翼翼。紅星新聞記者 範魚 攝
村支書黃貴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起命案多名嫌犯被「釋放」後,軍口村和許居嶺村村民反應不一。「軍口村村民認為該案在當時已經被追究過,而且賠了對方錢,不應再被追究;而許居嶺村村民則認為,今年警方『高調』抓人,現相關人員又被釋放,『難道當年一幕又要重演?』」
而就黃貴玉個人而言,他認為,殺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不明白警方為何將人「放了」。
2020年10月18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陪同王對章一起找到了澄邁縣公安局某副局長。該副局長解釋,徐某雄等16人並非被釋放,而是取保候審,「我們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向檢察院提請逮捕,但檢察院未予批捕,系因該案已過20年追訴期。」
該副局長稱,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目前該案澄邁縣檢察院已報請最高檢核准,如果未核准,將追究當時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澄邁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稱,該起命案事實基本清楚,確定徐某雄等人為犯罪嫌疑人。「當時的辦案人員沒有依法進行處理,導致案件過了追訴時效,現在我們已逐步報請最高檢進行追訴,如果追訴下來,這些犯罪嫌疑人還是被抓回來的;如果沒有核准,將追究公安辦案人員的責任。」
【律師說法】
對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規定
兩版《刑法》衡量標準不同
不過,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那麼該起命案在1992年警方就已立案偵查,為何現在卻過了追訴時效呢?紅星新聞記者詢問前述公安局副局長,對方未作出詳細解釋,只稱「這案子當年辦得有問題,現在上級多部門都已知悉此事,肯定是要倒查追責的」。
▲圖片右下方處,即為當年的命案現場。紅星新聞記者 範魚 攝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於該案是否已過追訴期的問題,首先必須了解在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規定上,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存在極為不同的衡量標準。
他介紹稱,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比較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不難看出:1979年刑法對『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情形條件適用範圍較小,條件十分嚴格,即僅限於『採取強制措施以後』。1997年《刑法》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改為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這一修改顯然延長了追訴時效的起始時間,擴大了時效延長的適用範圍。」殷清利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殷清利稱,本案中,案件發生於1992年,本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如果此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在20年追訴期限內,針對此次抓獲的16人,因為參與人員眾多或綽號等原因,公安機關雖然已經立案偵查但沒有確定嫌疑人身份,進而沒有採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或批捕),就應當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期限。如果超過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應當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團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最長為三十日,而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應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張新年律師強調,「也就是說,由於本案目前已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如需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需要由最高檢核准。因此在最高檢核准之前,當前檢察院的處理以及公安機關在抓了嫌犯一個月就給取保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旦最高檢依法核准,相信屆時檢察院會立即予以批捕,公安機關也會立即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