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3 09: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說明:考核制度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它應當制定考核的具體辦法,確立考核的具體標準。
社會評議制度: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人民群眾進行的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制度。人民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是人民監督的具體體現。
責任追究制度,考核、評議完畢之後,必須及時根據責任追究辦法,對工作較差的部門中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懲戒。
建立健全各類制度,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說明:這一條賦予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見第三條)三種具體的法定監督權:一是督促整改權;二是通報批評權;三是責任人處理建議權。
啟動法定監督權,既可以是主管部門依自行啟動,也可以由主管部門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求啟動。所以,行政機關要重視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否則將會受到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說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綜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強,要做好這項工作,對工作人員的能力水平越來越高。所以要加強系統性的工作培訓。
培訓頻率只是要求定期開展。從實踐需要的角度來看,一般一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說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一年都要製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這是強制性要求,體現了國家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視,也體現了部門要接受社會監督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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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台州市行政複議局 普法專欄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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