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靜北京報導
近日,北京市法院就2年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起訴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人為幹預搜索結果、在搜索頁面詆毀今日頭條一案作出了一審宣判。
據《人民法院報》報導,11月30日,因人為幹預搜索結果、在搜索頁面詆毀今日頭條,百度被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法院責令百度立即停止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字節跳動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並在其官網和客戶端顯著位置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12月2日,字節跳動副總裁李亮通過個人頭條號轉發了《人民法院報》關於上述案件的報導,並配文稱:「幹預搜尋引擎,詆毀今日頭條並不是百度最惡劣的行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百度不惜在刑事案中直接提供自相矛盾的兩份證詞,製造冤案,一家數百億美元的美國上市公司在刑事案上涉嫌做偽證!」今日頭條為字節跳動旗下的一款信息流產品。
百度方面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對此判決結果將提起上訴。」並強調,在對存在異常情況的網站進行安全提示標註上,「百度對所有網站一視同仁」。
案情回顧
百度與字節跳動的這起糾紛發生在2018年。
百度方面稱,在2018年的時候,百度的爬蟲在檢索收錄時監測到今日頭條的官網存在不穩定狀態而自動對其進行了穩定性異常標註。這一標註最後引發了字節跳動對百度的一起訴訟。
字節跳動方面訴稱,當用戶使用百度搜索其運營的今日頭條官網相關關鍵詞時,標題下方會出現紅色、醒目的提醒:「該頁面因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或類似的警示字樣。這些貶損性的虛假描述,和「!」、紅色字體等通常用以對網站安全性進行嚴重警示的標註方式,導致用戶對今日頭條網站及服務產生負面評價,誤導用戶,惡意阻止用戶訪問今日頭條網站。
根據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百度針對特定關鍵詞對今日頭條的搜索結果進行了人為幹預,對今日頭條的搜索結果進行了虛假提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不僅損害了字節跳動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也因誤導用戶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法院最終認定,百度在缺乏相應事實依據情況下以標紅方式提示網絡用戶,屬於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構成了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損失、恢復影響等法律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字節跳動和百度之間因為不少業務處於競爭狀態,因而摩擦不斷。尤其2018年,圍繞信息流推薦業務,百度和今日頭條的競爭進入白熱化,圍繞雙方的諸多業務引發了一系列糾紛,還包括鬧得沸沸揚揚的「打頭辦」事件。當時有自媒體稱,百度在2017年專門成立了內容生態和市場部,被稱為「打頭辦」。
不過,百度的公關微信帳號「這屆百度公關」發文《「打頭辦」了解一下?》進行回應,否認百度成立「打頭辦」一事。
百度稱將上訴
該案件判決結果出來之後,百度方面便回應稱「對此判決結果將提起上訴」。
百度方面稱,對存在風險、仿冒、不穩定等異常情況的網站進行安全提示標註,是搜索及安全領域通用且必要的做法。百度搜索對於所收錄的所有站點均一視同仁。百度搜索的相關舉措均依據抓取日誌自動統計、規範進行,旨在幫助用戶防範風險,避免損失。
對可能被劫持、惡意篡改、訪問狀態不穩定的網站進行安全識別和風險提示,是當前網際網路及安全領域的通行做法。除百度外,Google、搜狗、金山、360等搜索、瀏覽器及安全殺毒產品都會採用此類做法,其中因此產生糾紛的也不在少數。百度方面舉例稱,2006年,Google曾因寶馬使用作弊手段提高自身搜尋引擎排名,宣布在德國主網站將其封殺。360手機衛士也曾因標註功能引發司法糾紛,最終法院判決360公司勝訴。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對記者指出,搜尋引擎在向用戶提供服務時,基於用戶體驗的考慮,當搜索結果中的網站因伺服器不穩定、用戶訪問量高導致伺服器響應延遲等原因出現不穩定狀態時,系統自動標註提示語。「這種自動提示功能系搜尋引擎行業的通行做法,本身具有技術中立的屬性,也具有一定合理性,並不必然違規,不能因本案而否定搜尋引擎的自動提示功能。但是,搜尋引擎需要對提示語的真實性負責,如果提示語的內容缺乏事實依據,確實可能會對被提示的網站造成負面影響。」
對於百度的上訴舉動,趙佔領認為:「百度上訴成功的可能性不太大。」
「本案的關鍵在於百度能否有證據證明今日頭條取證的時間段內其網站是否存在不穩定狀態。百度向法院提供的是收到起訴材料前一個月內及之後的證據,可以證明今日頭條網站時而存在著伺服器不穩定、搜尋引擎抓取失敗。但是,在今日頭條取證直至起訴的時間段內,百度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伺服器不穩定的事實。百度提供的證據主要是搜尋引擎抓取失敗的後臺日誌,因日誌數量龐大,只能保存一個月之內,因此未能提供今日頭條取證的全部時間段內的抓取失敗的日誌。這是法院判決百度敗訴的主要原因,可以說,這個案件百度主要敗在難以舉證上。」趙佔領解釋道。
(編輯:張靖超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