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多名少女被引誘賣淫:有官員涉案 主犯不滿17歲

2020-12-15 新聞要點

天臣假日酒店是秀秀等嫌疑人介紹未成年女孩賣淫地點之一。新京報記者 安鍾汝 攝

  11月初,楊某在看守所見到了女兒秀秀,秀秀說,她想上訴,想出來繼續上學。楊某沒有說話,秀秀接著說,「給我配一副眼鏡吧,這裡有學習班,我可以多看點書。」

  10月27日,湖南慈利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引誘、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案進行宣判,秀秀因引誘、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包括秀秀,該案共有十餘人被依法處理,大部分為未成年人,其中7人被刑事處罰。這7人中有5人在案發時不滿十八周歲。秀秀今年17歲,是一名高中生,是案件的主犯之一。

  經公安機關認定,該案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滿14歲,1人剛滿14歲。另外,該縣國稅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某,及該縣消防大隊原教導員李某2名公職人員涉案。目前,劉某已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及公職,李某已被免職。

  三名受害人為在校生

  2016年5月中旬,慈利縣公安局接到該縣居民王某報警,稱其女兒文文被一群年輕人毆打。

  原本看似是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但慈利警方根據線索倒查,牽出了一樁10餘名未成年人涉案的賣淫案件。

  王某介紹,5月15日下午,四五名年輕人來到家裡,其中包括秀秀、蘇蘇兩名女孩。二人聲稱,5月8日,文文騎車擦傷了蘇蘇,要求賠償4000元醫藥費。

  王某以為是同學間的小糾紛,便讓秀秀和蘇蘇去醫院檢查。

  二人離開後,文文道出了實情:5月8日,秀秀、蘇蘇帶文文出去玩。文文騎著電動車,載著蘇蘇,在路上不小心與一輛轎車發生剮蹭,蘇蘇小腿被擦傷。

  結果,她們把文文帶到了慈利縣大成賓館,並讓其賣淫。

  文文拒絕,要回家,被她們攔住。幸運的是,嫖客因嫌價格太高,沒有到場,才避免了一場悲劇發生。

  5月15日那天,秀秀、蘇蘇再次找到文文,繼續要求其賣淫,結果再次遭拒,秀秀、蘇蘇對文文實施了毆打。同時,因為那天的擦傷,兩人要求文文賠償4000元醫藥費。文文便帶二人回了家。

  聽完女兒的講述,王某當即報警。

  據了解,秀秀曾五次介紹三名女孩賣淫,蘇蘇兩次參與其中。

  後警方查明,除秀秀、蘇蘇外,還有多名社會青年參與「招嫖」,引誘威逼初中生賣淫。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在校生5人,輟學及休學6人。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滿14歲,1人剛滿14歲,均為在校學生。

  兩名官員涉案

  秀秀為高中在讀生,案發時她未滿17歲。蘇蘇比秀秀小一歲,輟學在家。而文文尚不足14歲,正在讀初中。

  文文稱,自己是經過鄰班同學介紹,通過QQ認識秀秀和蘇蘇的,「她們說要認我做妹妹,以後在學校可以保護我,不會被別人欺負。」

  判決書顯示,3名受害人中,除文文外,還有一人不滿14歲,另一人14歲零兩個月。

  3月13日,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將未滿14周歲的女孩帶到慈利縣光明大酒店,讓其賣淫。女孩不同意,秀秀和莉莉說,「不搞也要搞」,並答應以後會罩著她,在學校沒人敢欺負。最後,女孩與一名林姓男子發生了關係,男子給了女孩800元。不到一個月,秀秀再次把女孩帶到酒店,最後因嫖客未帶保險套作罷。

  秀秀和莉莉是同學。3月27日,兩人又將剛滿14周歲的初中生介紹給了上述林姓男子。同樣在光明大酒店,事後,秀秀和莉莉獲得1200元,初中生獲得其中的500元。

  據警方消息,在這起涉案17人的引誘、介紹賣淫案件中,還涉及慈利縣兩名公務人員。

  兩人是慈利縣消防大隊原教導員李某和慈利縣國稅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某。

  今年4月4日下午,秀秀和莉莉將未滿14歲的女孩帶到慈利賓館,並告訴女孩,賣淫可以賺錢,以後還會保護她不受欺負,女孩答應賣淫。秀秀聯繫了通過微信認識的消防大隊的李某。李某「因沒有帶保險套,且發現女孩未滿14歲,放棄了與其發生性關係」。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別支付了500元,並支付了未滿14歲的女孩500元。李某後被慈利縣公安局處於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目前已被免職。

  而另外一名公職人員,國稅局的劉某,5月14日,在慈利縣火車站天臣假日酒店,與滿14歲的受害者發生了性關係,並支付嫖資1100元。因此事,劉某被慈利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同時劉某已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及公職。

  劉某在電話中說,自己已經失去公職,不想做任何回復。

  一名受害者家長表示,「對劉某的處理很不滿意。」

  對此,慈利縣法院一名法官稱,案發時,受害女孩已滿十四歲,按照相關法律,無法對其定罪,只能做行政處罰,由組織做紀律處分。

  「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該自己承擔責任」

  10月27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蘇蘇因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秀秀因引誘、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該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處罰,其中五名在案發時不滿十八周歲。先後兩次與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認定為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決書顯示,「明知對方未滿14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

  接到判決書後,女兒秀秀在看守所告訴楊某,想上訴,出來繼續上學。但楊某沒有說話。

  「她不小了,已經超過十六歲了,該為自己做錯的事承擔後果。」他說。

  莉莉的母親黃某同樣表明,「我不會給女兒請律師,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該自己承擔責任。」

  秀秀和莉莉屬於同一所高中,楊某同時表示,「學校不應該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畢竟家長把學生送到學校了,出事了,只讓家長和孩子承擔責任。」

  楊某想到學校討說法,但他沒有見到學校領導,也沒有見到老師,只是一個保安告訴他,「趕快把你女兒的東西收拾乾淨,快走。」

  (文中未成年人及家人皆為化名)

(以上內容均來源於360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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