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拖在地上毆打選擇跳樓逃生,導致全身9處骨折,雙下肢截癱,但離婚仍未被批准......這是發生在河南商丘劉女士身上的真實故事。
2020年7月29日,距離跳樓受傷近一年時間後,劉女士才終於收到了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得以從家暴的噩夢中解脫。
而南京的韓女士卻再也沒機會走出失敗婚姻的牢籠。2018年,她因不堪忍受無止境的家暴,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未果,在2019年第二次開庭前被拒絕離婚的丈夫殘忍殺害。
許多網友對此感到氣憤:頻繁遭受家暴甚至導致殘疾,這都不能判離?結婚如此自由,離婚為啥那麼難?今天就來和四象一起探索,在中國想要成功離婚究竟有多難。
文 | 我是滄海 圖 | 高高興興 編輯 | Pa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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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均每分鐘7.9對夫妻離婚
儘管離婚成了時下熱點話題,但在中國,人們擁有「離婚自由」權利的歷史只有七十年。1950年,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男女雙方可以自由離婚。
在我國,離婚的途徑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財產和子女問題達成了一致,就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據民政部統計,2019年我國協議離婚的夫妻共415.4萬對,平均每分鐘有7.9對夫妻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和子女問題存在分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決定了訴訟離婚的情形往往比協議離婚更為複雜。
數據顯示,超過七成的離婚訴訟原告為女性。這說明了當代女性更加注重離婚自由和婚姻質量,但同時也傳遞了另一個信號:女性在婚姻中更容易遭受伴侶的不公對待。
在2016至2017年涉及家暴的離婚訴訟案件中,男性家暴女性的情形佔比超過91%。女性的主動,更多是出於自我保護的無奈。
我們所說的「離婚難」通常指的是訴訟離婚過程的艱辛,像劉女士一樣備受困擾卻無法離婚的現象並非個例。在2016年到2017 年,只有不到四成的離婚訴訟當事人成功「逃離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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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被家暴致殘卻離不了婚?
根據我國法律,要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必須滿足兩個要求:
第一步是進行調解。在河南劉女士的案例中,這一點遭到了很多人的質疑:為何已經被丈夫家暴致殘,卻不能直接判決離婚?
原因就在於我國《婚姻法》將調解作為訴訟離婚的首要程序。無論當事人在婚姻中遭受了多麼嚴重的暴力,只要提起離婚訴訟,就必須先行調解。這也源於我國自古以來「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家庭本位思想。
第二個要求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前一秒還鬧得雞飛狗跳,下一秒就繼續卿卿我我了。法官到底要怎麼判斷夫妻感情有沒有破裂呢?
我們發現,法律已經將家暴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那麼為何總是出現離婚失敗的案例?
這就涉及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問題。為了保持家庭的穩定,《婚姻法》要求,訴訟離婚中的「感情破裂」不能是短暫的,而應該是長久的、徹底的、沒有和好可能的。這導致在很多案件中,由於原告缺少家暴證據,同時被告又竭力證明「我們好著呢」,法院仍做出了「具有和好可能」的判斷。
這種「勸和」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維繫了部分夫妻的感情,但也使決意離婚的人遭受了更多痛苦。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統計「因家暴提起離婚訴訟」的判決情況顯示:在最近判決的100個案件中,準予離婚的只有不足3成(29件),其餘71件的當事人仍生活在暴力的陰霾中。
在今年6月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於作出的一份離婚判決中,原告這樣控訴自己的丈夫:
「整天喝酒、打牌,無所事事,醉酒對原告非打即罵……有次拿刀追趕原告至大街,被鄰居奪下菜刀,2015年至今被告外出不知去處,從未給家裡一分錢,沒有給孩子一分錢。」
該案原告分別於2017年、2018年、2019年起訴離婚,均以失敗告終。直到今年第四次起訴,法院才認定兩人感情破裂,沒有繼續生活的可能,作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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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離婚變得更難了
今年5月,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發布,其中規定了備受爭議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離婚冷靜期是專門針對協議離婚的制度。在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天之內,如果夫妻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想離婚了,可以反悔,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當三十日期限到了,雙方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申請,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給協議離婚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原本一錘定音的協議離婚,由於存在反悔的機會而變得更難。
那麼,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能不能提高離婚的成功率呢?
訴訟離婚不僅耗時長,也需要當事人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財力。離婚條件越來越嚴苛,意味著將有更多人被困在充滿負面情緒甚至是暴力的婚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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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離婚設「門檻」是否能挽救婚姻?
放眼世界,離婚的「hard模式」其實是普遍現象。世界各國都面臨著離婚率升高的問題,所以在離婚程序上都增加了不同的「門檻」。
有的國家設置了分居制度,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分居一定時間才能離婚。還有一些國家設置了離婚冷靜期或類似的制度。例如,《韓國民法典》規定了「離婚熟慮期」,英國選擇設置「反省與考慮期」,來挽救有可能癒合的夫妻關係。
那麼,離婚冷靜期究竟有用嗎?它是否能讓想離婚的夫妻「回心轉意」?從韓國和英國的實施效果數據來看,似乎頗有成效,它確實使這兩國的離婚率有所下降。
然而,我們是否可以就此推測我國的離婚冷靜期一定能達到同樣的效果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韓國和英國是因協議離婚中草率衝動型離婚人數過多,才設置這樣一個冷靜期,讓夫妻雙方認真審視這段感情是否有存續的必要和可能。
但我國情況並非如此。人大代表蔣勝男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數據指出,中國「閃婚閃離」的情況不足5%,屬於少數。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理性離婚,冷靜期對離婚率不太能造成實質性的改變。
另一方面,國外在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同時,也實行了相當完備的配套措施。韓國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勸告當事人接受專業諮詢及法院提供的心理和法律方面的指導,減少因知識缺乏帶來的麻煩。
英國也規定,當事人要在專業人士的引導下,對感情、財產和子女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些配套制度能夠幫助夫妻雙方在正確的引導下,理性決定是否要離婚、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使離婚冷靜期發揮更好的效果。
而我國目前並沒有離婚冷靜期間相關的諮詢等配套措施,使它難以達成預期的效果。
婚姻是神聖的,家庭是彼此牽絆的。但神聖不代表忍受欺壓,牽絆也不是禁錮。當本應幸福的婚姻生活被毆打、侮辱的行為所充斥,本應美好的愛情被冷漠、恐懼、厭惡的情緒取代時,每個人都應當有儘快逃離的機會。維護家庭穩定,從不應以犧牲離婚自由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