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詐騙罪的關鍵是什麼?

2021-01-12 王平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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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豬盤",是近年來辨識度很高的電信詐騙方式之一。此外,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樣的詐騙行為,這些詐騙行為有著強烈的與時俱進的時代感,並無固定模式。詐騙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不僅是財物上的損失,更帶來心理上的衝擊,甚至出現了受害者因此自傷、自殺的悲劇。

然而,並非所有出現財物損失的事件都會定性為詐騙,也不是所有獲取了財物的"詐騙者"都受到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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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本質是什麼?詐騙罪認定的關鍵是什麼?我們承辦的一個涉嫌詐騙的案件可以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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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男,88年出生。2018年3月進入樂寶電子公司擔任銷售員。憑著自己對電子元件市場的熟悉和特別突出的銷售才能,迅速成為老闆最倚重的員工。

為促進銷售,樂寶公司制定了內部的"回扣"刺激方案。按照規定,梁某應該要將公司的380萬"回扣"給到客戶。但是梁某並沒有,他挪用了這筆回扣。

事後老闆發現了梁某的挪用舉動,雖然極為震驚,但出於愛才,也希望梁某能繼續留在公司幫助自己。老闆鄧某和梁某達成"協議",這380萬作為梁某欠公司的欠款。但是,如果梁某能把公司3000多萬的庫存產品推銷出去,這筆欠款就一筆勾銷。

到2020年10月份,梁某果真將此3000萬的庫存產品一銷而空。

而到了12月,梁某忽然被警方羈押。涉嫌的罪名就是詐騙罪。

04

梁某被羈押後,其家人無比慌張。作為一個維持全家生計的家庭頂梁柱,家裡有年幼孩子,有年邁無收入的雙親、在家養病的妻子,如果梁某被認定構成犯罪,這個家怎麼辦?

全家人都不敢相信摯愛的親人會是一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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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家人在朋友介紹下,來到我們律所,希望我們可以幫助到被羈押的親人。

我們迅速安排了會見。只有親自前往看守所會見梁某,才能真切了解事情的真相。

通過會見,我們詳細了解了整個所謂的"詐騙事件"。從梁某的敘述中,我們判斷,這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糾紛,梁某的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06

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

除了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客觀上,行為人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梁某涉案金額達380萬,但這並不屬於詐騙所得。結論很明顯,但如何表達這個論證過程,說服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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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撰寫了論證詳實的法律意見書遞交公安,表述梁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的原因和依據。

其一,詐騙罪是以欺騙的方式佔有他人財物。本案中,公司老闆作為被害人完全明知嫌疑人的款項沒有支付給客戶。

其二,支付客戶方回扣是被害人提出來的,而任何詐騙都是犯罪一方想辦法提出佔有被害人財物。不可能由被害人提議支付相關財物。

其三,被害人與嫌疑人已經就款項的處理達成協議。儘管沒有書面協議。但被害人與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清楚地證明協議的存在,從而證明是經濟糾紛而不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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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在被羈押了14天之後,梁某被公安機關釋放。恢復了自由,回到了翹首期盼的家人身邊。

09

如果實施了詐騙行為,行為人理所當然地需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但對不幸被捲入涉嫌詐騙的刑事調查程序,其實只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而言,仍然是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為其發聲,助其儘快洗脫嫌疑,回到正常的生活中。畢竟,自由地生活,是我們每一個人最根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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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不能簡單以有無合同為標準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二是不能簡單以「籤訂合同+騙取財物」為標準來判斷構成合同詐騙罪。由於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與被害人籤署了收購關鍵詞合同,因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案件定性出現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認定。理由是被告人與被害人籤訂了收購關鍵詞合同,事後被告人以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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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認定,不能被詐騙罪吸收,綜上,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上訴人張偉祥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第一,原審判決認定其詐騙數額有誤,有17起事實為詹志仁實施,與其無關。第二,原審判決認定其為主犯不當,其只是負責取款,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第三,其為了詐騙取款而持有多張銀行卡的行為應為詐騙罪吸收,不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審判決未體現其立功情節,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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