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務案例看詐騙罪未遂的認定標準

2021-01-08 肖文彬律師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一、如何定義犯罪未遂?

我國刑法總則對犯罪未遂的表述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理論還強調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因為「行為人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用以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標誌。

二、一般詐騙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筆者在《從實務判例看詐騙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一文中提到,一般詐騙(既遂)的基本構造為: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

一般詐騙罪是以行為人著手實施欺騙行為,作為區分詐騙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標誌;又以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作為區分詐騙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標誌。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時間軸直觀地展示一般詐騙行為的預備、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綜上,具體到詐騙罪,我們可以將詐騙未遂的認定標準總結為——行為人已著手實施欺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財產。

三、一般詐騙罪未遂的認定規則——案例說法

(一)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對方未產生錯誤認識

相關案例:(2013)海刑初字第2099號

裁判觀點:

關於王×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行為的問題。法庭認為,……王×一方面隱瞞了其發現車輛被淹的真實時間,還虛構了他人發現事故的事實,另一方面,她隱瞞了保險生效前,甚至是在上保險前,車輛已經被淹的事實,即隱瞞了保險生效前,事故已經發生的事實。從打電話報案,到填寫保險理賠手續,接受保險公司詢問,直到庭審當時,王×始終隱瞞上述事實,足以認定其在報案理賠時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綜上,王×是在明知事故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才補上保險,並待保險生效後報案。整個過程是有目的性的整體行為,為了彌補或減少車輛被水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而,從其撥打「95519」那一刻起,其已經具有讓保險公司為其承擔損失,非法佔有保險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雖然在辦理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事後也是保險公司約其去保險公司籤定的定損協議,但其隱瞞事實真相報案即是一種自主行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其存在執意鬧賠的行為,但其事後撕毀保險公司的筆錄,繼續填寫索賠申請書,與保險公司籤訂協議,也是其自主行為,客觀上也是一種繼續索賠的表現,對於協議中的「損失數額」也有其主觀表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雖然保險公司明知報案存在疑點,而與王×籤訂一次性定損協議,沒有產生「認識上的錯誤」,但是,被害人沒有產生錯誤認識,並不影響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的定性。而且從法律層面上看,雙方籤訂的只是一次性定損協議,而不是一次性賠償協議,故只是對損失數額的確定,被害人並沒有實際交付財物。這也正符合很多被害人及時發覺騙局而沒有交付財物的「詐騙未遂」案件特徵。因此,被害單位的不當行為並不影響對王×自身行為的評定,王×的行為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

……

鑑於被告人王×已經著手實施詐騙,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本案事故系由客觀自然災害造成,被害單位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亦存在一定過錯,本院對被告人王×依法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

儘管王×實施了欺騙行為,但保險公司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因此並不具備詐騙罪的「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構成要件要素。保險公司沒有產生錯誤認識,故沒有實際向王×交付財物,屬王×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實際取得財物。

本案中,在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後,若對方未產生錯誤認識,行為人也因此未取得財產,故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二)對方未處分其財產

相關案例:尚檢公訴刑訴[2016]33號起訴書、(2016)冀0725刑初33號

裁判觀點:

被告人曹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虛構事實,虛開每個攤位8800元攤位票據,隱瞞商戶並未實際繳納8800元攤位費的真相,通過組織商販非法上訪,在網上散布抨擊尚義縣政府的虛假信息,向尚義縣總商會索要264000元的攤位費,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被識破,總商會並未處分財產,因此屬於犯罪未遂。

……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被告人袁某某、劉某甲協助下,採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虛開每戶8800元攤位費,要求尚義縣總商會退賠30戶攤位費共計264000元,並通過信訪製造壓力。但三被告人在商業活動中確實存在損失,每戶實際攤位費為2000元,共30戶,計60000元,應予衝減,詐騙數額為204000元,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定罪處罰。尚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袁某某、劉某甲犯詐騙罪(未遂),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數額有誤。

法律分析:

本案中,曹某在商戶未實際繳納攤位費的情況下,由曹某向商戶虛開每個攤位攤位費8800元的收據十一張,以要求尚義縣總商會退賠30戶攤位費共計264000元,實現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由於其虛開收據的行為被識破,尚義縣總商會未向曹某支付賠償,曹某詐騙未能得逞。

本案中,儘管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欺騙行為,但是由於欺騙行為未能產生錯誤認識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種種原因,使得對方未處分其財產,故認定為詐騙未遂。

(三)儘管對方處分其財產,但行為人未能取得財產

相關案例:(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749號

裁判觀點: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淘寶用戶身份,利用支付寶帳戶進行交易轉帳結算,其行為和權利須遵循淘寶及支付寶服務協議和規則約定,根據上述分析,被告人對其支付寶帳戶及帳戶內資金僅具有相對控制支配權。被害人將30萬元劃入被告人控制的支付寶帳戶,被告人僅提取了其中6.8萬元後,因淘寶公司發現該筆交易異常並主動採取限制取款功能、凍結資金等管控措施,致使其無法再提取餘款23.2萬元,餘款最終由淘寶公司退還被害人。可見本案整個交易過程及支付寶帳戶均處於淘寶及支付寶公司的管控之下。因此,被告人對涉案30萬元中的23.2萬元並未取得實際控制。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人對其支付寶帳戶內的資金不具有絕對的控制支配權,其已提取的6.8萬元應認定為犯罪既遂;對未提取的餘款23.2萬元,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已經提現的部分已被法院認定為取得實際控制的部分,但支付寶帳戶內有23.2萬元被淘寶和支付寶公司及時凍結並退還被害人。由於淘寶和支付寶公司的原因,行為人無法提現也就意味著行為人根本無法實際取得該部分財產。

因此,對行為人未能提取的23.2萬元的這一部分,法院認定為詐騙未遂。

(四)詐騙罪既遂與未遂並存時如何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四、本文結語

本文根據刑法總則對犯罪未遂規定,以及刑法分則對詐騙罪的規定,通過三個司法判例來分析詐騙罪未遂的具體情形及法院認定成立未遂的標準,以供參考。

相關焦點

  • 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處罰規則
    而在司法實務中,認定合同詐騙罪是否「得逞」的關鍵事實,即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相對人故意交付財物以抓獲涉案人員,此時「取得財物」仍成立未遂)。實務中合同詐騙罪未遂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其一,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具備了其他的構成要件要素);第二;相對人沒有產生認識錯誤(即沒有被騙),或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實務中基於法院作出的相關判例、最高院相關紀要的內容,對於該情形我們通常按照無罪思路進行辯護)。
  • 票據詐騙罪「明知」的認定
    三、票據詐騙罪中明知的認定實務中,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時經常以被告人不具備主觀「明知」,進而否認其行為具備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對明知的認定,屬於主觀階層要認定的要素,行為人自認明知非常重要。在僅有行為人自認明知或行為人否認「明知」時,應採用推定明知之方式,以事實為基礎,運用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和社會常識,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明知」。
  • 從司法判例看詐騙罪既遂的認定標準
    所以我們要研究詐騙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則必然要先從詐騙罪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要素著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內容為: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 「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罪!——「借款型」詐騙罪的實務認定
    在司法實務中,「借款型」詐騙較難認定,如果行為人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實際上也沒有承擔還款責任,在借錢時就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為人後續的突然還款行為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這給認定「借款型」詐騙帶來的難度。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綜合判斷是一般的民間借貸還是「借款型」詐騙罪。
  • 【職務犯罪研究】「挪而未用」的既未遂認定
    一、理論爭議理論上一直對「挪而未用」的情形如何認定存在爭議,涉及的是挪用公款罪的既未遂標準。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1、挪用公款中的「挪用」是單一行為還是複合行為?2、「用」是成立標準還是既遂標準?是名詞的「用途」還是動詞的「使用」?我國刑法理論上主要存在三種觀點:既遂說、未遂說、無罪說。
  • 《刑事審判參考》金融詐騙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一、二審法院認定張平盜竊銀行承兌匯票並使用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是正確的。案例6:周大偉票據詐騙(未遂)案案號:刑事審判參考第277號指導案例裁判要旨:被告人周大偉以非法佔有為目 的,利用所竊取的空白現金支票進行偽造,假冒出票人的名義籤發票據著手騙取金融機構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 詐騙罪辦案規範及參考案例大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 董亮等四人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第38號,2017年發布)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自我交易方式,虛構提供服務事實,騙取網際網路公司墊付費用及訂單補貼,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 《「合同詐騙罪」司法實務疑難問題研討會》在韜涵所隆重舉行
    8月8日下午,由河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主辦、河南韜涵律師事務所協辦的《「合同詐騙罪」司法實務疑難問題研討會》在韜涵所隆重舉行。;省法院員額法官多甜甜介紹了研討案例;劉德法教授總結歸納了研討焦點問題,即從丁某某案引伸的問題:1、行為人確實有欺詐手段,積極履行,最終實現合同目的,能否認定合同詐騙罪?
  • 詐騙罪在2020年的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最高法法官: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精讀)
    公告:推薦新書《刑事實務》,凝聚一線刑事業務專家團隊智慧,打破傳統的書籍體例,不拘形式力求實用解決實際問題,總結刑事實務價值資訊、揭示實務中的「
  • 對《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的討論
    退一步想,如果不是剛走出家門被汪某發現,而是走了很遠被汪某發現,且汪某認出了是自家的電視機,難道就能說張某是盜竊未遂?顯然不能,對後者應定為盜竊既遂沒有異議,而前者為盜竊既遂也應沒有異議。從這兩種情況看,張某的盜竊行為被發現只是時間早晚問題,而無本質的區別。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既未遂標準
    審判中對「進入實質交易環節」的把握也不能太寬,以免把一些本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情形作為既遂處理,失之過嚴。上述兩個案例均說明,我國司法實踐對於販賣毒品的既未遂標準採取了「進入交易說」,而對於「交易」的解釋,採取「實質說」。因此,判斷什麼是販賣毒品中的實質交易環節,成為辯護律師的「必爭之地」。
  • 8種新型受賄未遂認定情形
    ,以不同的標準區分,就有不同的理論分類。今天法納君通過案例為大家總結上述類型中可以認定為未遂的情形。從法律條文上看,受賄罪是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前提的,其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是否得到了賄賂作為標準。因為收受賄賂是受賄罪的根本內容,離開了收受行為,就無所謂受賄罪。
  • 詐騙罪常見問題15問〡實務
    前者認為只有在民法上享有處分權的人才具有處分地位;後者則認為,不能將民法上的處分權限作為處分地位的認定標準,而應當從事實角度,與被害人處於同一陣營的人,具有處分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在大多數場合兩種學說得到的結論相同。例如,對於家庭中的小額財物,保姆與僱主一樣具有處分權限,但對大額財物,保姆不具有處分權限。又如,幫助搬運顧客行李的賓館服務生一般不具有對行李的處分權限。
  • 從200起不起訴案例中看詐騙罪20個無罪辯護要點
    梁漢律師按: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缺乏任一構成要件支撐,就不能認定某行為構成詐騙罪。實務當中,詐騙罪的成立阻卻主要為客觀當面阻卻與主觀方面阻卻;客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無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雖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等;主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具體表現為不明知或者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 從「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看:保險詐騙罪認定規則+裁判要旨
    今天,小編總結了一下相關認定規則和法院裁判要旨,如下: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 案例分析丨詐騙數額應當如何認定
    分歧意見 關於被告人遲某的詐騙數額的認定,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遲某的詐騙數額應當認定為14000元。詐騙罪所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但並不限於有形物,還包括騙取財產性利益。遲某的詐騙行為使被害人王某陷入錯誤認識而支付錢款並直接遭受損失人民幣4000元。
  • 員工對外虛構信息以非法獲利,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還是詐騙罪?丨內控和反舞弊
    從表面上看,這類行為方式中既含有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對外又存在一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實務中往往會存在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還是詐騙罪的爭議。本文選取了兩則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分別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典型案例,以案情為依據進行法理分析,希望對這一類行為的罪名認定有所幫助。
  • 與犯罪未遂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在工礦企業盜竊的,要根據被盜物品種類分別認定既遂標準;若是盜竊可隨身隱蔽的小件物品的,以將物品帶離存放地點為既遂;若是盜竊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礦企業是否設置門衛,未設置門衛的,一般以將大件物品帶離存放點為既遂,設置了門衛的,一般應以將大件物品帶離門衛看守範圍為既遂
  • 淺析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及區分認定
    近年來,隨著新型的網際網路和電信詐騙的興起,在一些邊界案例,行為定性究竟為盜竊抑或詐騙,往往存在極大的爭議。掌握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以及一些易混淆罪名的區分認定,對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實現案件準確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