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漢律師按: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缺乏任一構成要件支撐,就不能認定某行為構成詐騙罪。
實務當中,詐騙罪的成立阻卻主要為客觀當面阻卻與主觀方面阻卻;客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無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雖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等;主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具體表現為不明知或者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筆者從200份有價值的不起訴案例中歸納出的20個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以期對詐騙罪的實務辯護提供些許指引。
無罪辯點1: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不能確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參考案例:左檢一部刑不訴〔2020〕Z23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於2020年2月2日從在微信發布賣口罩信息的3日內收取被害人預付買口罩款合計3880元,並在淘寶網訂購口罩發送給被害人的行為。2020年2月4日其賣口罩的微信號被騰訊公司封停,導致王某某與被害人無法取得聯繫,王某某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不能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2:行為人供述與「被害人」供述相矛盾,且在案證據證實「被害人」供述不真實,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存疑
參考案例:海美檢刑不訴〔2020〕21號;
現有在案證據中僅有葉某某指控梁某某私自透支其涉案信用卡,但葉某某自己透支涉案信用卡的行為已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該判決中所載明的各項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證實葉某某在本案中的陳述不符合常理和事實。另查明,本案中楊某某亦指控梁某某涉嫌冒用其信用卡,但梁某某予以否認且經一次退查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雙方的辯解(陳述),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梁某某有詐騙的行為,經審查也不能認定其構成其他犯罪,梁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3:涉案自己系借款,還是投資款不清
參考案例:廊廣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本案涉案的700萬元是李某乙借給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的,還是向其購買**公司3%股份的對價仍然沒有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4:僅一名同案供認行為人教唆其詐騙,行為人否認,其他同案人員未提供相關證據,無法證實,證據鏈不完整
參考案例:任檢一部刑不訴〔2020〕93號;
綜合全案證據,被害人付某某認為李某某、伏某某、張某某三人在合夥欺騙自己,伏某某供述是在李某某的教唆之下才欺騙的付某某;被不起訴人對此持否認態度,另一名案件當事人張某某也無法證實,是否存在有李某某教唆伏某某欺騙他人的的情節。其他人的言辭證據對該環節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支持,相關情節也是從伏某某的言語中聽說而來,沒有實際證明效果。
無罪辯點5:同案未到案,共謀證據僅行為人供述,缺乏其他證據印證
參考案例:鹽檢二部刑不訴〔2020〕2號;
目前陳某某尚未歸案,在扣押的姜某某手機中未提取到與陳某某兩人共謀詐騙的證據,姜某某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姜某某犯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6:行為人雖借著服務商的旗號而為其公司牟取私利的欺詐行為,但其公司也提供了對等的或者期待性的服務,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故該行為只是民事欺詐
參考案例:忻府檢一部刑不訴〔2020〕8號;
本案公安機關認定被不起訴人潘某某涉嫌詐騙罪,詐騙罪要求主觀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根據案卷材料反映被不起訴人潘某某系忻州市**實際經營人,其存在將個人帳務與公司帳務混同使用的情形,而本案中潘某某安排**高某、李某、賀某某等人以某某某名義收取服務費之後,該服務費均用於單位**工資等日常支出,非潘某某個人非法佔有;該罪客觀要件要求行為人須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且欺騙手段達到了使他人產生認識錯誤並處分財物的程度,本案中公安機關認為被不起訴人潘某某與某某某的合同約定潘某某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而其實施收取費用的行為屬於隱瞞事實,但根據**曉軍所**公司方與某某某方雙方合同約定「按即某某某方培訓內容,協助已籤約商戶完成方案上線,並負責方案上線的諮詢指導等線下服務工作」,該合同約定**曉軍所**公司的職責僅限於協助商戶上線、諮詢指導等線下服務工作。據潘某某本人辯解其收取服務費的本意是在履行其與某某某合作協議的過程中發現商戶存在更改信息、業務推廣等服務需求,而該服務按其本人理解不屬於其與*甲公司所籤訂合同約定範圍之內,其公司又有經營該業務的資質,故收取某某某商戶服務費提供服務屬於其公司正常業務範圍;同時根據案卷中報案人材料及陳述、**曉軍所**公司**與商戶的聊天記錄也可證實該公司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部分某某某商戶提供了相應服務並在街上大屏做了推廣廣告;對於*甲公司而言,僅存在潘某某所經營公司與美*乙公司之間就的合同內容理解及糾紛問題;對於商戶而言,確實存在潘某某借著某某某服務商的旗號而為其公司牟取私利的欺詐行為,但其公司也提供了對等的或者期待性的服務,即潘某某的行為並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故該行為只是民事欺詐,尚未達到詐騙罪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程度。
無罪辯點7:涉案具體投資項目不清,行為人收款後有實際投資行為,其非法佔有目的尚不明確
參考案例:雁檢訴刑不訴〔2020〕16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雖與被害人呂某某約定投資演唱會,但具體投資項目是否為「李宗盛2014『既然青春留不住』世界巡迴演唱會」相關事實不清,且李某甲收取呂某某資金後存在實際投資行為,其非法佔有目的尚不明確。
無罪辯點8:借款時行為人的資產情況未查清,借款用途未查清,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表現形式存疑
參考案例:饒檢一部刑不訴〔2020〕68號;
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借承兌匯票時明知自己尚有其他欠款未歸還,且於2015年8月底改變住址和聯繫方式逃匿,但其借承兌匯票時本人及公司的資產情況未查清,且其曾主動歸還靳某某欠款200萬元,因此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能確定。從事實方面看,其所借款項是用於購買鋼材還是有其他用途未查清,因此無法認定其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表現形式。
無罪辯點9:因多名中間人未到案,行為人是否實施詐騙行為存疑
參考案例:興仁檢一部刑不訴〔2020〕Z53號;
因多名中間介紹人未到案,興仁市公安局認定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0:經營牛場時向他人借款時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清,向在案五名被害人借款及攜款潛逃僅行為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
參考案例:汶檢二部刑不訴〔2020〕7號;
對郭某某逃跑前養牛場的經營情況,向**村5戶借款、用牛抵帳情況,及有無攜款潛逃的狀況等,只有郭某某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在認定郭某某向朱某甲、朱某乙、孟某某三人借款,歸還其牛場經營期間向他人借款,是否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方面,也缺少證據證實。因此,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1:僅被害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
參考案例:八檢一部刑不訴〔2020〕Z45號;
雖然十八名被害人均陳述向吳某甲借款都是虛高本金和利息,本金虛高率在50%至幾十倍之間,但除被害人陳述外,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該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2:行為人僅按指示實施相關行為,未參與其他詐騙環節,其主觀上明知同案人詐騙被害人的證據不足
參考案例:麗蓮檢公訴刑不訴〔2020〕11號;
在案證據僅證實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根據鍾某某的要求陪著葉某某去將葉某某銀行卡內的錢款轉入自己辦的銀行卡帳戶,再根據鍾某某的指示將錢款轉回給鍾某某。金某某僅參與過一次走虛假流水,未參與其他詐騙環節,主觀上明知鍾某某實施詐騙葉某某的證據不足。綜上,認定被不起訴人金某某與鍾某某共同實施詐騙葉某某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難以認定金某某構成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3:行為人雖有虛增債權的行為,但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存疑;且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在籤署借條時對高利息是明知的,行為人是否陷入錯誤認識存疑
參考案例:蒼檢刑檢刑不訴〔2020〕1040號;
本案被不起訴人林某甲客觀上雖實施了將利息轉為本金籤訂借條虛增債權的行為,但根據現有證據仍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同時,根據被不起訴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被害人林某丙的陳述,林某丙在籤訂借條過程中對於高利息、利息籤為本金等均是知情的,在無其他借款人印證的情況下,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林某甲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套路欺騙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4:行為人雖然有虛構事實的行為,但其將涉案款項用於生產作業,無揮霍行為,無法認定其有以非法佔有之主觀目的
參考案例:臺溫檢公訴刑不訴〔2020〕Z42號;
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江某某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以投資入股為由,騙取陳某甲22萬元。但江某某在取得該22萬元後(其中7萬元系原借款轉化為投資款),將部分錢款用於購買出海經營所需物品及其他準備工作,且將該船用於生產作業,目前尚無證據證明江某某有存在將投資款用於揮霍、藏匿等行為。故認為,目前證據下,江某某雖以欺詐方式取得陳某甲錢財,但無法認定江某某有以非法佔有之主觀目的。
無罪辯點15:雖存在取現及回款情況,但錢款性質不清,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存疑
參考案例:京房檢一部刑不訴〔2020〕140號;
本案雖存在取現及回款情況,但錢款性質不清,證實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6:行為人一直在還款,未逃匿,為實現承諾實施了積極行為,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存疑
參考案例:並迎檢刑刑不訴〔2020〕45號;
本案中,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雖有欺詐行為,但是非法佔有的目的方面證據不足。第一,趙某某2015年在王某乙的代理人魏某某催要錢款伊始就一直在還款,截止立案前,已還款224.5萬元;第二,趙某某沒有逃匿行為;第三,趙某某在西村土地整理一事上確實請託邵某某辦理,且曾促成**村**劉某某和王某乙籤訂了土地整理**協議書。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7:被害人損失已由擔保人清償,不能確定其收到財產損失
參考案例:嘉城檢公訴刑不訴〔2019〕188號;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申訴人丁某某詐騙**公司經營者郝某某。2016年11月4日,被申訴人丁某某持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以租賃的甘F*****黑色帕薩特轎車作質押向**公司經營者郝**借款70000元,並由姬某某、張某某作擔保,所得借款60000元用於償還姬某某、10000元被丁某某自己使用。該筆借款到期後是否由保證人姬某某清償,以及車輛是否被保證人姬某某贖回,現有證據之間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不能確定郝某某的財產是否受到損害,即該起事實不符合詐騙罪「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的基本特徵。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申訴人丁某某詐騙**公司經營者郝某某。
無罪辯點18:行為人不承認參與共謀,同案人亦不指認
參考案例:吳利檢一部刑不訴〔2020〕114號;
因王某甲否認參與詐騙共謀,而馬某其又拒不供述詐騙的犯罪事實,亦不指證王某甲,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明知馬某其實施詐騙仍然提供幫助。本案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不能收集到印證王某甲犯罪的充分證據,故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19: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同案人員實施犯罪行為還為其提供幫助
參考案例:尋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認定楊某甲涉嫌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一,起訴意見書指控的「楊某甲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覽眾公司用工合同、工作證明、工資花名冊上籤楊某甲的名字、蓋公章」據現有書證上,法定代表人籤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籤字,並且加蓋王某的私章。王某某辯解覽眾公司的用工證明等材料是當事人找楊某甲蓋章,涉及的當事人陳述只給了王某某住院資料、事故認定書,從未到覽眾公司上過班、蓋過章,據王某第二次筆錄證實,覽眾公司的鑰匙只有一把,自己2016年到保山工作後,就將鑰匙交給了自己的叔叔王某某,公章和私章都在辦公室抽屜裡未上鎖;另覽眾公司房屋所有人馬某傑筆錄證實與王某籤訂了三年租房協議,王某交了一年房租後,自2016-2020年房租是王某某交納,與楊某甲辯解的自己從未拿過覽眾公司的公章、私章等能夠印證,楊某甲在法院卷宗中顯示的覽眾公司法人處籤字並蓋章的事實無法認定。第二,楊某甲在涉及的三樁覽眾公司提交的工資花名冊處籤了名字,其辯解自己系文盲,在與王某某處男女朋友期間,不知內容的情況下簽字,王某某辯解所提交法院的用工材料均是當事人自行提供,楊某甲主觀是否明知王某某的犯罪行為並提供了幫助,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第三,從銀行流水來看,王某某在高某美一樁中既遂後,用高某美的建行卡轉帳給楊某甲建行卡帳戶55064.50元,楊某甲及王某某均供述是還欠款,其餘有轉帳記錄的三次(1.5萬、4.5萬、2萬),楊某甲辯解自己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關係,自己的身份證、信用卡、建行、農行卡都在王某某使用,建行卡給王某某使用時帳戶中無錢,經流水顯示,在高某美轉帳之前確實餘額為39.28元,以上轉帳流水無法推定楊某甲主觀上明知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第四,在旁證中,邱世明陳述自己陪同李富祥到王某某辦公室(覽眾公司)拿錢時,楊某甲在場,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供述王某某給自己2000元請客吃飯,楊某甲和王某某一起參與飯局,李富祥陳述有一次在覽眾公司的時候有個女子在泡茶,應該是王某某媳婦,該女子不參與他們討論,不講話。綜上所述,據現有證據,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客觀上在覽眾公司工資花名冊「楊某甲」領取工資處籤字,與王某某有經濟轉帳往來,主觀上無法認定其明知王某某犯罪行為而提供幫助,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20:屬於借貸關係中債務轉移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調節範疇,上升不到刑事犯罪
參考案例:嘉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綜合以上事實和全案證據證明,600萬元債務轉移是基於三方協商,在預期可折抵利息現實存在的情況下姚某運向張某妮籤署折抵預期債務的借據,李某甲、王某法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並如期衝減姚某運600萬元利息債務。其間無隱瞞、欺詐和誘騙行為,李某甲、王某法沒有詐騙的故意,也沒有詐騙手段和行為,更沒有因此獲得和佔有姚某運財物,最終該轉移債務仍由李某甲、王某法承擔還款義務,姚某運又與李某甲達成還款協議,姚某運並未因此債務轉移遭受任何實際損失,本案事實應屬於借貸關係中債務轉移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調節範疇,上升不到刑事犯罪。故本案沒有犯罪事實存在,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王某法的行為不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