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
溫市監廣[2016]9號
違法廣告公告
新修訂《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自去年9月1日新修訂《廣告法》實施以來,我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加大了廣告監測監管,嚴格依法處置違法廣告舉報投訴,一年來查處的網際網路虛假違法廣告案件佔到虛假違法廣告案件總數的50%以上,有力地淨化了網際網路廣告市場。現公告一批我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查處的網際網路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希望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請廣大消費者加以甄別防範、監督舉報:
一、溫州萬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布沒有風險警示語微信投資理財廣告案
2016年3月11日,當事人在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有關「中金國泰」的投資理財廣告,其廣告內容中未註明風險警示語。計廣告費用2600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以罰款7800元。
二、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發布沒有風險警示微信投資理財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6年3月17日通過其營業部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投資理財廣告,廣告內容為:「齊魯錦泉匯金,盤後存量現金的理財方式,產品概要:開通錦泉匯金,收盤後存量現金自動轉入錦泉匯金進行保本理財。適合人群: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不管風險承受能力高、低的投資者都可利用貨幣類基金盤活短期閒置資金;享受高於銀行活期的投資收益。齊魯穩固21天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周三申購 預期年化收益率4.25% 無參與費用 風險低流動性好」。上述廣告內容沒有標註風險提示。該廣告設計費用600元,發布費用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責令其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000元。
三、溫州長庚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利用自設網站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5年10月14日經醫療廣告審查部門審查通過取得西醫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但為提高企業知名度,招攬業務,當事人在自設網站的廣告中宣稱是「中國人壽醫療保險定點單位、浙江省耳鼻喉專科醫院、全國耳鼻喉新科技臨床基地」、「溫州長庚耳鼻喉專科醫院匯聚18位知名專家、研發8大診療體系、引進28項成熟診療技術、患者滿意度高達99.8%」等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等信息作證明材料,且在廣告中還出現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比較、醫療技術、患者證明等內容。廣告費共計2000元。案發後,當事人主動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整改。
告知後當事人提出從輕處理申辯意見。據查。當事人因廣告違法行為分別於2013年和2014年被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並未認識到其虛假醫療廣告違法的危害性,繼續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當事人三年內出現三次違法醫療廣告行為被我局查處,雖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年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節,但也不宜適用從輕處罰情節。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0000元。
四、瑞安市文德筆業有限公司利用自設網站發布虛構認證信息廣告案
當事人從2015年7月2日開始在其公司網站http://wdby88.1688.com的公司網站廣告中標有「產品質量認證 CQC;CCC、管理體系認證 ISO9000」等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內容的證明材料,並確認以上內容是虛假的。至2016年4月18日案發時止,當事人廣告費用為3688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上述虛假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銷除影響,並處罰款12000元。
五、黃朝燕利用網絡發布虛假醫療廣告案
2016年3月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的溫州市龍灣海城利民綜合門診部檢查發現該門診部www.zjyy188.com網站上發布含有「全國百姓放心示範醫院、中國十佳重點男科專科、中國誠信醫院、市醫保農保定點醫療機構」「陳平泌尿男科、湯張良泌尿男科 教授、薛兆英 泌尿男科 教授、蔡志康泌尿男科 教授、陳曾德 泌尿男科 教授」等內容。門診部管理人員在現場確認上述內容與實際不符。查獲後當事人關閉了上述網站。
當事人未經廣告管理部門審批,擅自在網絡上發布醫療廣告,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且發布與事實不符的廣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之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2000元。
六、蒼南睿彤貿易有限公司發布虛假網際網路廣告案
2014年12月份始,當事人以「睿彤家居專營店」的名義在天貓網站上開設網店,對外從事妙潔牌日用品銷售經營活動,並於2015年9月份開始依據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的宣傳資料在天貓網站網店製作發布「妙潔、輕鬆妙當家、是中國家用品行業第一品牌」、「質量有保證、產品對比」及相應的對比照片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等內容廣告,至2015年11月3日止,給天貓網站的相關費用(包括技術服務費、佣金等)計2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以罰款10000元。
七、平陽縣佰優工藝品有限公司利用網絡發布違法使用醫療用語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6年1月份向天貓平臺申請網上店鋪,其店鋪名為佰優家居專營店,交付1.5萬元作為其天貓店鋪的年租金,並獲得在網頁上發布商品信息的資格。其後,當事人發布含有「…….增強人體免疫力,調理腸胃功能,促進血液循環」的產品宣傳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5000元。
八、溫州市凡美莎鞋業有限公司利用網絡刷單虛假宣傳交易記錄案
當事人於2013年9月在天貓商城網絡平臺開設「凡美莎旗艦店」,從事皮鞋、皮鞋半成品(鞋包、大底、中底、鞋扣、鞋帶及零配件)銷售。2016年2月,為增加瀏覽量、交易量、好評、提高網上銷售的競爭力,使「凡美莎旗艦店」經營商品排名靠前,而獲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機會,通過網絡尋找能提供刷單服務的群體,並以支付一定費用為條件,為其經營的商品進行刷單,形成虛假的商品交易記錄。經天貓商城網絡平臺運營商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核實,2016年2月至4月的三個月中累計通過刷單的方式偽造了54單虛假的商品交易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基於當事人在案發後主動在網店交易記錄欄中刪除虛構交易信息,並在網店主頁向網絡消費者公開致歉,消除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九、溫州君龍遊樂玩具有限公司利用網絡虛假宣傳企業榮譽案
當事人為提高自身企業形象,利於產品銷售,於2014年8月份委託朋友設計設置網際網路網站(網址為http://www.ganji.com/gongsi/11795398),並免費製作、發布了宣稱「溫州君龍遊樂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四位一體』的企業……公司先後榮獲『重合同守信用』、『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明星企業』等等諸多榮譽……」內容的網頁。經查證,當事人沒有榮獲過「重合同守信用」,「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明星企業」等榮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1000元。
十、溫州市永恆魚粉有限公司發布網絡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2015年8月花費800元委託慈谿某公司製作網站網頁(http://www.yonghengyuju.com)發布公司宣傳信息。2016年3月上旬,為拓展業務,提高銷路,對網站內容進行修改,發布了「…公司擁有年產十萬噸級規模飼料、魚餌、添加劑生產流水線,專業的產品科研團隊,是一家集產品研發和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先後引進日本株式會社先進工藝生產設備和丹麥SUNK標準化科學生產流水線,先進的生產流程、持續的工藝改進、科學的管理優化確保了產品的品質優異。以實際行動實踐了產品對客戶的宗旨『質量信的過』。產品暢銷全國各地,遠銷韓國、日本、美國、歐洲等地」,並宣稱是2014年度企業資信等級AAA、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溫州市「百龍工程」農業龍頭企業等。經查證,當事人沒有網站上宣稱的日本引進的先進工藝生產設備和丹麥SUNK標準化科學生產流水線,也未獲得2014年度企業資信等級AAA、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溫州市「百龍工程」農業龍頭企業等榮譽。
當事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十一、文成縣捷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網絡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6年1月7日委託某公司設計了其銷售的襯衣廣告,在其經營的阿里巴巴公司天貓平臺上名為micohanco旗艦店的網店內發布,該襯衣銷售網頁廣告含有「360度護頸呵護頸部,預防頸椎病」、「360度 護肩 呵護頸部,預防肩周炎」、「360度護腹互腹暖胃,保護腸胃」、「360度 護腰 呵護腰部,保護腰椎」等內容。經查證該款襯衣並沒有上述功能,廣告費用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000元。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