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婁底一小學教師羅某,在多次用手機瀏覽黃色網站後萌發了想要猥褻學生的念頭。在一年多的時間,羅某以批改作業等理由,猥褻多名未成年學生。後羅某被警方抓獲歸案。一審法院以羅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6個月,羅某不服上訴。6月10日,北京青年報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50歲的羅某是本科文化,案發前是婁底某區某學校小學教師,在學校負責小學數學的教學工作。一審法院認定,因多次用手機瀏覽黃色網站,羅某萌發了想要猥褻學生的念頭。在一年多的時間裡,羅某多次將其班級的多名學生以批改作業、有事幫忙的理由叫到辦公室進行猥褻,還在教室內對學生進行猥褻。後羅某在學校被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利用教師身份在教室當眾和在辦公室對多名不滿14周歲的兒童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法院一審判處羅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
宣判後,羅某提出上訴,他認為,一審認定他猥褻兒童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的行為不符合在公眾場所犯罪的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羅某利用教師身份在教室當眾及在辦公室猥褻多名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關於羅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羅某猥兒童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經查,羅某猥褻兒童的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予以證明,陳述之間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
關於羅某及其辯護人還提出羅某的行為不符合在公眾場所當眾犯罪的情節,原判量刑過重的問題,經查,羅某在教室當眾對3名學生實施猥褻行為,原審認定其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犯罪是正確的;原審法院根據羅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相應的刑罰,量刑適當。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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