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諮詢,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網貸,目前還在履行之中,尚未還清借款本息,但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4%,綜合年利率超過了30%,該如何維權?這個問題涉及到舊債是否適用新規、如何適用新規、借款人的維權措施等幾個層面的問題,小編詳細分析如下:
一、未履行完的舊債是否適用借貸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間借貸,尚未履行完畢的,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借款時一年期LPR的四倍;規定特別強調,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貸,由於當時還沒有LPR利率,參照起訴時的標準計算。按照目前的標準,利率上限為15.4%,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實踐中,部分網貸出借方方是商業銀行或者持牌消金公司,貸款屬於金融借貸,而不是民間借貸。這種情形利率上限也要參照借貸新規執行。因為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的規則是,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不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因為民間借貸是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足的有益補充,風險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對於金融借貸較低,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2020年8月27日浙江溫州法院的一份判決,對平安銀行超出LPR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再次印證了這個司法裁判規則。
小結論:2020年8月20日之前發生的借貸,無論是金融借貸還是民間借貸,只要還沒有履行完畢,利率保護上限都要按照借貸新規認定。
二、舊債利率適用新規的方式:分段計算還是整體計算?
在舊債利率超過借貸新規司法保護上限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應付利息?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分段計算,已經歸還的利息屬於合同履行完畢的部分,尚未歸還的利息利率標準按照借貸新規重新核定。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整體計算,按照借貸新規利率上限重新核定借貸利率,計算得出整體應付利息,再與已付利息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本息,是否分段計算取決於原告的訴求,如果原告只訴求支付某一時段的利息,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主動認定其他時段的利率標準。除非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此前超付的利息。
小結論:舊債適用借貸新規的方式,目前尚無定論,但借款人至少可以主張按借貸新規認定未付款的利率上限。
三、舊債利率超標情形下借款人的維權方法
01主動打電話、發簡訊、發函件,說明借貸新規的相關規定,要求按照新規定重新核定利率;
02要求出借方及其合作方提供利息、服務費、中介費、擔保費、保險費、會員費等費用的增值稅發票,這是對方的法定義務;
03向金融監管部門、稅務稽查部門、消費者協會等主管部門投訴;
04依據借貸新規的利率上限,自己計算應付利息,單方按照該標準歸還利息;
05在不影響個人徵信記錄的前提下,可以暫停支付利息,待對方起訴後由人民法院依據借貸新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