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建築工程行業:增值稅手冊

2020-10-13 財務EXCEL學堂


一、建築稅目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財稅〔2016〕36號)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6.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

7.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

8.設計服務——現代服務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文字、語言、圖畫、聲音、視覺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內部管理設計、業務運作設計、供應鏈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遊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財稅〔2016〕36號)

9.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現代服務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採礦、工程施工前後,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財稅〔2016〕36號)

10.測繪服務——現代服務

專業技術服務,是指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測繪服務、城市規劃、環境與生態監測服務等專項技術服務。(財稅〔2016〕36號)

11.設備租賃服務——現代服務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

12.工程造價鑑證、工程監理、建築圖紙審核、環境評估——現代服務

鑑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受託對相關事項進行鑑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鑑證、稅務鑑證、法律鑑證、職業技能鑑定、工程造價鑑證、工程監理、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築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鑑定等。(財稅〔2016〕36號)

13.勞務派遣、勞動力外包——現代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託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財稅〔2016〕36號)

14. 綠化養護——生活服務中的其他生活服務

綠化養護是指綠地、植被等植物的管理與養護,包括澆水、施肥、修剪、除草、清潔、病蟲害防治、防澇防旱和補苗等。

15.建築垃圾處理

(1)納稅人受託對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採取填埋、焚燒等方式處理後未產生貨物的,實質是提供了一種「服務」,屬於營改增「現代服務」稅目中的「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應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2)稅人受託對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處理後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託方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加工」的定義,受託方應屬於提供「加工勞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16.同時提供設計和裝修服務

屬於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的兼營行為,分開核算

17.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8.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19.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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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服務適用稅率/徵收率

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稅率為11%/徵收率3%(財稅〔2016〕36號)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稅率為10%/徵收率3%(財稅〔2018〕32號)

3.2019年4月1日至今:稅率為9%/徵收率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4.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三、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財稅〔2016〕36號)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財稅〔2016〕36號)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財稅〔2016〕36號)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4)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財稅〔2017〕58號)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一般納稅人)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四、應納稅額

1.一般計稅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可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簡易計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財稅〔2016〕36號)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築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築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3)差額上述憑證是指:

①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②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③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五、進項稅額抵扣

(一)進項稅額基本規定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5.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6.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7.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5)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6)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含接受勞務派遣的員工),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

(二)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3.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6.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下同)

7.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8.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9.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應在開具之日起認證(或勾選),並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特殊情況: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應在開具之日起認證(或勾選),並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特殊情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讓二手車,對方需要抵扣進項稅的,轉讓方應當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的管理辦法,應在開具之日起(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稽核比對通過後才能抵扣。

4.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9%)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菸葉稅。

其中: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5.解繳稅款完稅憑證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自2019年4月1日起,通行費電子發票(道路、橋、閘通行費)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其中: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7.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運輸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取得旅客運輸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部分航空公司已經開始推行了電子普票)

8.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因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9.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10.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四)進項稅額特殊政策—加計抵減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5.注意事項

(1)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還包括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轉入抵扣的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旅客運輸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等。

(3)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惠,執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這裡的「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指的是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餘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抵減的。

【例】某一般納稅人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計抵減額餘額為10萬元。如果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2019年未抵減完的10萬元,是允許該一般納稅人在2020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4)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裡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12個月的概念。

(5)加計抵減政策本質上屬於稅收優惠,應由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對於申請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就適用政策做出聲明,並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以下稱《聲明》),完成《聲明》後,即可自主申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六、預繳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稅率)×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4.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財稅[2017]58號)

4.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5.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6.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企業按規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7.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增值稅時不與建築項目的應交增值稅一一對應抵減

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含企業當期實現的所有收入的銷項稅額減當期可以抵扣的所有進項稅額和上期進項稅額留抵之和。因此,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可能含預繳項目的應交增值稅,可能也含非預繳項目的應交增值稅,也含簡易計稅項目的應交增值稅,也含非建築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轉讓、銷售貨物的應交增值稅。也就是說,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增值稅時不與建築項目的應交增值稅一一對應抵減。

注意: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8.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9.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同時應按實際預繳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預繳城建稅、地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1)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16〕74號)

10.預繳稅款時間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11.預繳處罰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基本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財稅〔2016〕36號)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註:財稅〔2017〕58號修改此條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刪除了採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財稅〔2017〕58號文件同時在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預繳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二)總結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的預繳和納稅義務時間為:

1.採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

2.採取非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和納稅增值稅的時間:

(1)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2)籤訂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3)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3.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八、增值稅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財稅〔2016〕36號)


九、發票開具

1.特殊開票規定

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籤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籤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2.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

2.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全部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含專票),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4.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5.預收款開票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604代收印花稅,605代收車船使用稅,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611不徵稅自來水,612建築服務預收款,613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7.勞務派遣和安保服務選擇差額計稅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8.原稅率開票

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發票的查驗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五年內使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錄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十、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提醒】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籤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來源:小陳稅務0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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