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後,房產肯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2020-09-07 曲靖李律師


房屋是屬於重要的財產之一,而房屋所有人去世後,房屋一般是由被繼承人繼承的,繼承房屋的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那麼父母去世後,房產肯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為您進行相關解答:

一、父母去世後,房產肯定屬於獨生女兒嗎(《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父母去世後,房屋並不一定由獨生女兒繼承。例如父母訂立了遺囑,指定其他人繼承房屋的,女兒就不能繼承房屋。如果沒有訂立遺囑和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房屋按法定繼承歸獨生女兒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1、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李家有律師小結:

以上知識就是李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父母去世後,房屋並不一定由獨生女兒繼承。例如父母訂立了遺囑,指定其他人繼承房屋的,女兒就不能繼承房屋。如果沒有訂立遺囑和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房屋按法定繼承歸獨生女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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