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商信息可通過政府信息途徑查詢嗎?
下面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並不支持,即企業不能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查詢,應當通過專門程序查詢。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馮雅香等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開二審行政裁定書(2018)京01行終18號認為,關於企業工商信息的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借閱、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工商企字[2003]第35號)(以下簡稱「查詢辦法」)則進一步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作出具體規定,將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並對查詢內容、查詢主體、查詢方式、查詢收費等事項作出區別性規定。由此可知,公司登記資料的查詢屬於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以及法律後果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同。當事人如要獲取公司登記資料,應通過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的專門程序辦理,而不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申請。
律師通過專門程序查詢的依據是什麼?
專門程序的主要依據有《公司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以下簡稱「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和《查詢辦法》第七條,三者在具體規定上還存在矛盾。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查詢辦法》的通知經研究,現對《查詢辦法》進行修改。第七條第一款改為:「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
查詢依據具體規定矛盾有哪些?
矛盾在於律師是否僅能在代理訴訟活動中查詢企業工商信息,個人認為該限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查詢辦法》以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作為查詢的條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縮減了《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範圍,公眾查詢工商登記信息可以是訴訟需要,也可以為交易需要,不能把工商信息查詢限制在訴訟狀態。同時,《律師法》賦予了律師取證權利,沒有限定只能在代理訴訟活動中查詢,亦僅要求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即可查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務院下屬的部門,不得制定與法律相悖的規定,其所謂的「代理訴訟活動」、「法院立案證明」等限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具體實踐中律師如何查詢工商企業檔案?
參考《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查詢利用工商企業檔案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來看如何規範查詢。指引首先是擴大了查詢範圍,其次是擴大了立案證明,再次增加律所的責任,最後是區分了各類案件。
指引第五條:「律師進行工商企業檔案查詢的範圍,為其所代理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所涉及的工商企業檔案。」
指引第六條 :「律師辦理民事、行政訴訟、仲裁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工商企業檔案查詢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證明、立案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複印件或委託人對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為個人的,還應提供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籤訂的委託代理協議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為法人的,還應提供加蓋公章的法人資質複印件。2、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應註明需要查詢企業的名稱);3、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的複印件。」
指引第七條:「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需要進行工商企業檔案查詢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機關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書、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取保候審通知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複印件或委託人對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2、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應註明需要查詢企業的名稱);3、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的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