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維護教學秩序的穩定和學生的正常學習,現將普陀區2021年寒假期間中小學轉學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1.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
(1)義務教育階段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免試的原則,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以各種名義指定要轉入的學校。
(2)學生戶籍隨監護人戶口在當前學段內由本市其他區遷移到本區,可申請跨區轉學(學籍由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3)區內公辦學校的學生,其戶籍在當前學段內隨監護人戶口在本區內跨街道(鎮)遷移(非同一街道(鎮)內、非相鄰街道(鎮)之間),根據普陀區轉學受理途徑和流程,向相關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由教育局統籌安排。
(4)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區,或學生為本區戶籍且在外省市就讀的可申請跨省轉學(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5)學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目前標準積分為120分),積分需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可查詢確認,同時本人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且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與產證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地址相一致的),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6)學生父母一方為本區常住戶口,學生本人為外省市戶籍的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需符合條件,見轉學申請材料)。
(7)學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且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與產證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地址相同的),可申請學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8)學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內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且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須與產證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地址相同的),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9)外籍學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居留證》,且居留證地址在本區(《外國人居留證》地址須與學生《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單》地址相一致),可申請學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10)小學升五年級及五年級、初中升九年級及九年級不受理轉入申請。
(11)區內民辦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至區內公辦學校。
2.高中階段
(1)學生本人為本區戶籍,在外省市參加中考並錄取普通高中,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2)學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目前標準積分為120分),積分需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可查詢確認,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且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與產證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地址相同的),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轉入本區學校;
(3)學生父母一方為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人員,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4)學生父母一方及學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海外證,可申請轉入本區學校。
(5)升高三年級及高三年級不受理轉入申請。
(6)本市範圍內高中之間不予轉學。
1.小學生轉學由各小學、一貫制學校受理本校招生地段內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及家長的轉學申請和相關轉學材料,由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交區教育局審核,由區教育局根據學額統籌安排。
2.外省市、本市外區初中學生申請轉入本區的,由家長在規定時間到區教育局指定地點申請。
3.申請本區內轉學的初中學生,由轉出學校在區教育局規定的時間統一將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審核。
4.高中學生轉學,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聯繫本區內普通高中,學校同意接收後,由接收學校在區教育局規定的時間統一將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審核。
1.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
(1)學生原學籍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信息表」,「信息表」上應提供學生「全國學籍號」,若學生暫無全國學籍號的,必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並蓋章的無「全國學籍號」書面證明;
(2)最近一學年的「學生成長記錄冊」或「成績報告單」(用於確認學生是否正常在校就讀);
(3)本市戶籍學生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複印家庭住址頁、學生本人頁);
(4)學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的,還需提供:
①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複印家庭住址頁、持120分居住證的學生監護人頁和學生本人頁)。若戶口簿無法證明持120分居住證的學生監護人與學生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的,還需提供學生本人「出生醫學證明」;
②學生父母一方有效期內的 「上海市居住證」及積分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
③學生本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居住證」申領回執;
④「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購房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複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產證登記地址相同;
⑤「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租賃房屋的,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登記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為本區戶籍的外省市戶籍學生,還需提供:
①再婚家庭提供學生撫養權判決書(撫養權必須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②學生本人及父母的戶口簿無法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學生的「出生醫學證明」。
③學生父母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學生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6)港澳臺戶籍的學生,還需提供:
①父母一方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②學生本人的戶籍證明,學生本人及父母的戶口簿無法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學生的「出生醫學證明」。
③產證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
(7)外籍學生還需提供:
①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的《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居留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②學生本人護照原件及複印件,學生《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單》
③需提供學生的「出生醫學證明」
2.高中階段
(1)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複印家庭住址頁和學生本人頁);
(2)原學籍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信息表」,「信息表」上應提供學生「全國學籍號」,若學生暫無全國學籍號的,必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全國學籍號」書面證明;
(3)初中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高中錄取通知書複印件;
(5)初中升學考試每門科目的考試成績及每門科目的滿分標準(需學生參加中考當地中招辦或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6)學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的,還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證」及積分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購房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複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產證登記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租賃房屋的,提供正規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登記地址相同;
1.小學
(1)小學轉學由各學校受理轉學申請和轉學申請材料,並將學生「轉學信息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交區教育局審核,由區教育局根據學額統籌安排。
(2)區教育局統籌安排轉入學校並蓋章確認後,轉入學校方可在學籍管理平臺發起轉學異動。
2.中學
(1)本區內初中之間轉學
本區內初中之間轉學,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收齊申請材料後,統一交區教育教育考試中心辦理。
(2)外區、外省市轉入本區
初中轉學
①學生監護人持轉學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申請轉學,並於遞交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後填寫「普陀區中學生轉入申請表」。
②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根據相對就近原則和學校實際學額情況安排接收學校,並以信函(或電話)方式將轉學報到通知郵寄(或電話通知)轉學申請學生或家長。
③學生到校報到後,到教導處領回蓋有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和學校教導處印章的轉學信息表,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調檔手續(調取紙質學生檔案材料)。
④接收學校在學籍管理平臺中發起轉學異動。
高中轉學
①學生及監護人持轉學申請材料,自行到本區高中聯繫轉學事宜。
②學校審核學生的轉學條件,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在有空餘學額的前提下,可進行相關課程的考試,考試結果達到學校要求的,可予以接收。學生的轉學申請材料由接收學校在規定時間統一送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
③區教育行政部門覆審學生的轉學條件,審批同意後,學校將蓋有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及學校教導處章的轉學信息表交還轉學學生,並通知學生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調檔手續(調取紙質檔案材料)。
④接收學校在學籍管理平臺中發起轉學異動。
注意事項
①外省市轉入我區的學生,因教材差異,需經轉入學校測試後確定就讀年級。
②轉往外省市學校學生的轉學信息表、學籍卡及外省市轉學審批表等證明材料須區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的,學生家長應將相關材料提交學生原就讀學校,由學校統一交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蓋章。
③除外區、外省市申請轉入本區初中的學生外,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受理學生和家長個人的轉學申請。
④所有轉入學生,均需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中成功調取電子學籍信息後,方能生成轉入學校新的學籍。
1、小學轉學受理時間:
2021年1月5日—1月22日,各小學、一貫制學校受理本校招生地段內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及家長的轉學申請。
2021年1月25日—1月27日(周一至周三),由各學校將轉入學生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
2、本區內初中轉學受理時間:
2021年1月18日—1月22日(周五)前,各初中將申請轉出本校,且在本區範圍內轉學學生的申請材料(需學校初審符合轉學條件)交區教育考試中心。
3、外區、外省市初中學生轉到本區受理時間和地點:
2021年1月25日—1月27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點:上海市普陀區教育考試中心(中山北路3489弄24號1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