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建設工程款可否強執?最高法院第119號指導案例(草根版)

2020-11-04 河外星如雪

我們國家的民商事審判制度奉行兩審終審制度。就是說在一審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判後,法律文書並未生效,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權利。上一級法院審理後,作出裁判,法律文書才發生法律效力。

多層次審理機制,是為了保護法律文書的權威性,更是為了防止一級法院「乾綱獨斷」。總得有個監督、糾錯機制對不。二審法院就是給了當事人一個糾錯的平臺。但是,要是監督、糾錯機制太繁複,也會影響效力,損害司法權威。是吧!

我看,兩審終審,不多不少,這就挺好!

那位講話了,您也甭說幾審終審了,有人有絕招,那是「突破性思維」:您這不是法律文書生效了嗎,我幹嘛照著履行啊?不按判決書履行,對方能怎麼著我呢?

對方是不能怎麼著您,可是,有人能管你。

各地法院基本都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紛紛設立執行機構的,就是專門治這種「突破思維者」的。您不是不履行嗎,法院可是國家機器,有權用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實施。您可別忘了,您要只是欠債啥的,只是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可您要是不履行生效的、讓您還債的法律文書,那您可還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

您輕視法律,法律可就重視您了。

法院中的執行機構可以對您採取兩種措施:一種是直接執行措施,就是在您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強制履行。人家有權凍結、扣劃您責任範圍內的銀行存款,要不就扣押、拍賣您的財產,「帶領」您履行義務。您講話了,我呀,早把財產轉我哥們那兒去了,法院他們也查不著哇;告訴您,法院還有一種間接執行措施,限制你高消費,限制您出境、把你納入失信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對了,就是讓您的不良信用在一定範圍內周所周知,讓商業對手方知道和您做生意、打交道是個風險考驗,省的您真的以為,大中國十四億人,蒙一個不是還有無數不知情的韭菜嗎。別介,信用平臺和信用生態都在完善中,如今誰上了平臺都能看到,剛剛坐著朋友卡迪拉克來談判九千萬合作事宜那位爺,有一筆九萬元錢的債務,不履行司法判決。沒錯,資訊時代,您的感受真真切切。不願意了,那就把轉到哥們那的財產拿來還款吧,乾乾淨淨重回「江湖」,可有多好。

以上總結了,兩審終審制度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依照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強制執行。比如說,有人欠您錢,您總不能一手拎著棒子,一手提著點心去找他吧?找的著找不著單說,您那可不是討債,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本來有理會變成無理,本來有路非得跳坑。咱得靠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怎麼維護?告他!一審然後二審(你或他上訴),然後二審完畢,法律文書生效;當然,最好是沒有人上訴,那麼一審判決送達十五日後,判決也生效了。對方不履行,咱就申執。執行法官們自然為你做主。明白了吧。

這樣,下邊的故事,我才能講清楚。



話說C建築公司和Z電氣公司之間,因為建設工程款支付的問題,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Z電氣公司要支付C建築公司工程款1400萬元;Z公司不服啊,上訴。二審審理期間,C建築公司和Z電氣公司,也沒在庭上,就是兩家人一嘮,就達成協議了。C建築公司只要求償還463.3萬,Z電氣公司答應迅即履行,但是對方得撤回上訴,同時申請解除保全措施。快速回款,說幹就幹,這「債務解決協議」就齊了。然後就是,撤上訴的撤上訴,解保全的解保全,給錢的給錢。一切都挺順利,冤家宜解不宜結嘛。



哪有那麼簡單?

塵埃落定了,過了差不多半年吧。C建築公司人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也立案了,發了執行通知。Z電氣公司可懵了,我不是履行了債務解決協議了嗎?咋回事這是?

C建築公司認為,你當年撤回上訴,那一審判決不就生效了嗎?我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要求你按照原審判決履行1400萬元工程款給付義務,有啥錯?再者說,我們在「債務解決協議」上沒蓋章,籤字人老王也沒授權,協議也不是在法庭上達成,這協議無效。此外,就這「債務解決協議」約定的463.3萬元,你們也沒履行完畢啊,差了4000元。

你瞧,C建築公司說的好像不無道理啊!尤其第二條,「債務解決協議」沒蓋章,雙方可真是心底無私天下寬哪。(這句話用來表達「心真大」是不是挺新穎呢?尺寸維度上形容的合適吧?),此外,因為撤訴行為而導致一審判決(給1400萬那一份)生效,程序上說,也沒毛病啊!

可這事咋覺得彆扭呢?

聽法院的吧!

法院觀點,揀要緊的說:

1、關於「債務解決協議」,儘管一方當事人沒有蓋章,但是「撤上訴的撤上訴,解保全的解保全,給錢的給錢。」,雙方這是用行動認可、履行了協議的效力,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應為有效。申請解除保全措施,首付對方給付款項並開具發票,多次協商等,是C建築公司在用行動表達了雙方以463.3萬元了結債務同意意願,那麼,他就無權再主張以1400萬元作為了結債務的標準。

2、儘管履行差了4000元,但是履行其他工程款後,又是開票,又是在較長時間內沒有主張4000元的欠款,這表明,C建築公司以默示的方式又對「債務解決協議」進行了變更。所以,他也無權再主張協議未履行完畢。

您瞧,法官就是法官,不僅站在道義一邊,還要告訴您,從法律技術角度講,如何能站到道義這一邊。

更重要的是,誠實信用,是我們商事運行的靈魂和商事審判的基準。當事人以自己的言語、文字、行動甚至默示表達了自己的承諾,一旦到達並影響到商事的相對方,就具有了不可撤銷、不可更改性,其「一諾千金」的效力,甚至高於生效法律文書。

結果:撤銷執行立案。

雙方都履行完畢,還強制個啥?

創作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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