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起訴,是否屬於同一案件

2020-09-15 天同訴訟圈

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起訴,是否屬於同一案件

——基於相同當事人,同一事實、法律關係及訴請,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別起訴所形成案件,可認定屬同一案件。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重複訴訟|同一案件|工程款|債權轉讓

案情簡介:2009年10月,實際施工人王某以被掛靠的建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盧某為被告,在北京豐臺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建築公司與盧某所籤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無效。2010年3月,王某、何某以盧某、建築公司為被告,在河北保定中院起訴,要求確認建築公司與盧某所籤上述債權轉讓協議無效,並依法確認原告享有工程款債權。原告同時提供了北京豐臺法院準許口頭撤訴筆錄。河北保定中院以北京法院就同一案件受理在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認為:①判斷當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別起訴所形成案件是否屬同一案件,應從案件當事人、案件性質及法律關係、案件事實及當事人訴訟請求等方面是否同一進行綜合考量。基於相同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及主要訴請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案件,可認定屬同一案件。②本案中,王某等人以建築公司、盧某為被告,以合作確認書和債權轉讓協議等為基本事實,在河北保定中院提起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與其在北京豐臺法院提起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比較,可得出兩地訴訟被告相同、事實相同、法律關係相同,雖訴請有所差異,但主要訴請即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相同,故可認定在兩地所形成訴訟為同一訴訟。因北京豐臺法院受案在先,故應裁定移送審理而非駁回起訴。但在北京豐臺法院已口頭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該案在北京豐臺法院訴訟程序終結,並不因盧某、建築公司尚未收到北京豐臺法院準予撤訴通知或法律文書而導致訴訟程序不終結,故本案應繼續由河北保定中院審理。

實務要點:基於相同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及主要訴請相同,在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案件,可認定屬同一案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44號「王某與某建築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見《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審判長何東寧,審判員孫祥壯,代理審判員馬成波),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12:365);另見《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王賀春、張福才、王賀全、張國振、何紅心、王連軍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何東寧,最高人民法院),載《審判監督指導·案例評析》(201203/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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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碼。天同碼,是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鑑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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