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撰寫工作總結、計劃倡議、述職報告等都是辦公份內的事。但是現如今,一些人卻把撰寫公文視作天大的難事,於是一些能夠提供代寫公文「服務」的網站應運而生。在網絡搜尋引擎中鍵入「代寫網站」幾個字,搜索到的相關連結居然多達474萬個。
一些公文網站公然聲稱:「本網站提供的所有文稿均系原始創
作,可以根據您的要求,由該專業的博士、碩士或高校教師進行原始創作,您將擁有作品完全的著作權。並鄭重承諾――售出文稿保證唯一性,如發現雷同或導致不良後果的由網站承擔一切責任!」服務項目則囊括了工作報告、演講發言、黨建材料、心得體會等幾大類,每大類又分若干小類,可謂詳盡周到。
更令人驚詫的是,在一些熱門的工作總結中,還出現了《市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匯報》、《檢察院關於反腐敗查辦大要案工作情況的報告》等涉及國家重要職能部門的內容。這些公文網站提供的服務是否合乎相關法律和管理辦法?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代寫公文是否違法尚存爭論
我國對「公文」究竟是怎樣界定的?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任進介紹說:「就行政機關而言,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根據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和會議紀要。至於演講稿、述職報告、幹部考察材料、工作總結、工作計劃、思想匯報等,既不是行政機關公文,也不屬於不受《著作權法》約束的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我國知名網站263的法律顧問丁宇光律師表示:「從社會視角來看,代寫現象屬於服務性的交易行為,網際網路上出現的代寫服務網站,其特點是以網絡為宣傳媒介和交易平臺。從法律視角來看,代寫服務的性質是合同法律行為。可以這樣說,當事人雙方存在的關係,是根據約定一方提供勞動服務,另一方支付與服務相對等的費用,構成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法律關係。因此可以視為受託人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一定的勞動服務。其法律特點是受託人所處理的是非法律事務,不需要代理委託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同時他也指出:「目前代寫行為以網際網路為媒介和交易平臺,可以結合網際網路的特點來看。網際網路方便、快捷,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這也是網際網路上法律行為的特點,但網際網路上發生的法律行為與跟網際網路無關的其他法律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本質區別。」
任進則持相反意見,他表示:「述職報告、幹部考察材料、工作總結、工作匯報等,是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屬於職務作品。因此,公文網站未經作者同意不得隨意發表上述材料。目前,許多公文網站未經作者同意,隨意發表或轉載這些內容,嚴格說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但他也承認:「關於此類文書,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這方面的管理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有關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執法,嚴肅處理侵權行為,規範公文網站行為;另一方面,政府網站也可以採取技術措施,防止將單位內部的材料通過網絡傳播,不給不法公文網站以可乘之機。」
中國公安大學教師張黎博士也表示了自己的憂慮:「目前,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還不完善,網絡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就更弱一些。雖然公文網站的文章來源存在侵權的行為,但是基本上處於『不查不糾』的狀態。規範和管理公文網站還任重道遠。」
購買網絡公文違反實事求是原則
針對一些員工特別是國家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購買網絡公文的情況,又該如何看待呢?
著名行政法專家、北京大學教授湛中樂說:「以前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三個綜合性法規和政策指導性文件,對公務員職責權利進行了規範。2005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的範圍擴大化,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公務員的考核,但這些文件都沒有對述職報告、幹部考察材料、工作總結之類的文書作出具體規定。儘管如此,此類文書還是有個普遍的原則性規定,就是『實事求是』。『實事求是』也是目前公務員德、能、勤、績、廉五方面中『德』的重要內容。這就需要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考核制度和考核規定,不要讓考核制度流於形式。」
任進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公文處理辦法和機關材料寫作知識,努力提高文書寫作水平;國家機關也要轉變觀念,杜絕文山會海,防止形式主義。」
完全杜絕公文「範文」、「模板」不太現實,但是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卻反映了人品道德,反映了一個人是否誠實。丁宇光也認為,從社會責任角度或道德層面來看,代寫服務雖不違法,但不符合誠實信用的道德標準。「舉例來說,某網站自稱是中國的專業代寫網站,服務內容包括:學術類、黨務類、個人類等服務項目,這些項目實際上涉及了很多個人信息,很容易被篡改。」
目前法律介入還需謹慎
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對公文網站以及購買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懲罰,那麼是否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
丁宇光說:「我認為,這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目前也沒有立法活動。對於工作作風的規範,也沒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他建議可以通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以工作守則的形式抵制這類活動。「畢竟,如果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二者都是約束人行為的社會規則,但二者在程度上是不同的,法律其實是最低道德底線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受到道德譴責的行為,還沒有達到從法律上予以否定的程度。」
湛中樂也表示需要有「謹慎」的態度,他說:「目前沒有必要讓法律介入。無論是對待公文網站或是購買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法律都要適度,要注意操作性問題。我認為,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讓網際網路企業坐在一起討論,如果在有些方面做得很過分,可以由行業協會出面提出建議,促請人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