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2019年度三等獎優秀案例
——用人單位取消錄用意向書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滬0114民初16222號
【基本案情】
原告:陳立軍
被告:掘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6日,被告公司人事Kevin給原告陳立軍發了一條微信,微信裡有一份錄用意向書,附件文件內容如下:
錄用意向書
1、經管理層慎重考慮,將錄用原告擔任資深Net工程師,期望到崗時間2018年8月15日;
2、如原告接受此職位,應自籤署本意向書後於被告籤訂勞動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自入職之日起生效,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結束前,被告將依據錄用條件進行評估;
3、如原告不願意籤訂勞動合同,請提供書面說明,被告可以不與原告建立勞動關係,也可以終止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月薪19,000元(稅後);
4、被告將根據國家規定及規章制度繳納社會保險,原告任職期間所獲取的所有內部信息均屬機密信息,僅限內部使用,原告有義務將此信息保密;
5、請於2018年7月18日之前在此錄用意向書上簽字,以確認接受此意向書,如有問題隨時垂詢人力資源部。
2018年7月16日,雙方的微信溝通記錄如下:
人事Kevin:
「後續就還有offer籤署複印件,入職前提供離職證明,銀行卡信息、公積金帳號、學習學位複印件。」
「你就按提出離職後一個月的時間來排就行,用戶對時間不強求。」
原告:好。
原告回去下載列印錄用意向書並籤字,拍照後發到被告公司人事Kevin的微信裡。
2018年7月18日,原告向上一家用人單位提出辭職。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事Kevin給原告發微信:
「剛剛玫琳凱那邊通知好像有點什麼變化,我馬上去了解一下情況然後告訴你」。
2018年8月14日,原告發微信詢問:「明天去哪報到?」
人事Kevin微信答覆:「玫琳凱上周五通知由變動,他們的職位要往後延啊」、「我看你都沒回我,我以為你不來了呢」。
原告發微信詢問:「什麼意思」、「我都離職了」
人事Kevin微信答覆:「我們還在等他回音啊,所以第一時間來通知你」。
2018年8月14日,原告前單位已為原告出具離職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自2018年8月14日終止。之後,原告並未在被告處入職,雙方勞動關係未建立。
原告陸立軍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掘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7,000元(按月工資19,000元計算3個月)。
【原告主張意見】
原告主張被告人事於2018年8月14日告知因職位有變動而無法入職。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先是稱人事微信上的錄用意向書上無被告蓋章、籤字,系無效材料,被告並無錄用原告的意向;隨後,被告又改稱,雙方未籤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原告,是因原告沒有至被告處籤訂勞動合同;之後,被告又稱,原告沒有至被告處面試,被告也沒有出具正式錄用文件。
【法院判決意見】
法院認為,關於錄用意向書的效力,被告確認與原告聯繫的Kevin系擔任人事工作,而向新招聘員工發送錄用意向書、商談入職時間、辦理入職手續等系人事工作職責之一,即便錄用意向書上並無被告的蓋章,但因系在被告處擔任人事工作的員工向招聘員工發出,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以未在錄用意向書上蓋章為由否認該意向書效力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事發出錄用意向書,系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相應後果由被告承擔,被告關於錄用意向書無效的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所說的原告未至被告處籤訂勞動合同的辯解,根據原告與被告人事的聊天記錄,被告人事通知原告職位有變動、往後延才導致雙方未籤訂勞動合同,並非是原告不願意至被告處籤訂合同,被告的上述辯解,本院亦不予採納。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人事發出的錄用意向書的性質是被告希望與原告訂立正式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該要約經原告於2018年7月16日承諾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對作出約定的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的錄用意向書後向上一家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而在入職被告處之前取得上一家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亦是被告提出的要求,2018年8月14日原告從上一家用人單位離職,希望按照錄用意向書的約定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但被告卻無正當理由未與原告籤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被告取消錄用的行為在雙方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原告基於對被告的信賴,按照被告的要求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但被告最終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使原告處於失業狀態,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被告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原告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在過錯範圍內賠償原告信賴利益的損失。
【法院判決結果】
關於賠償的具體數額,結合原告提交的錄用意向書承諾的工資標準以及被告的過錯、原告自身的就業條件、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平、停止工作時間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減少的權益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未籤訂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10,000元。
【律師評析意見】
錄用意向書(英文offer),是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前向應聘者發出的法律文件,是用人單位希望建立勞動關係的要約,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調整。因此,應聘者接受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意向書或offer,並不等同於建立勞動關係,因offer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程序前置,守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張權益保護。本案中,勞動仲裁部門未受理原告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原告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由法院按照民事案件進行審理。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成立,但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勞動關係建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均享有訂約自由,然在相互接觸和磋商過程中雙方應遵從誠實信用原則;如在締約過程中,用人單位因自身行為導致勞動者形成合理信賴並基於此信賴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程中,相對於經濟實力較強的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所要承擔的風險遠遠要高於用人單位,故用人單位更應履行謹慎的義務。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的人事通過微信向原告發出錄用意向書,法院否定了被告的抗辯意見,認定人事代表被告向原告發出錄用意向書。錄用意向書構成法民事律上的要約,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明確,是希望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發出後,經過勞動者承諾後,用人單位即受錄用意向書的約束,雙方之間即建立一種民事預約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對該民事合同關係具有信賴利益,即按照錄用意向書約定的薪資和崗位等內容籤訂勞動合同。
原告接受被告發出的錄用意向書後,而且向前單位提出了辭職申請,已為入住被告並籤訂勞動合同做出準備工作。被告再提出因第三方客戶原因無法入職和籤訂勞動合同,勢必將對原告帶來重大不利影響,即離職後無法就業的經濟損失和再次尋找工作計劃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筆者願意相信被告系出於第三方客戶的業務需求變化,而取消了對原告員工的錄用,應當系被告有能力提前預知和採取管理預案的風險情況,但該取消錄用對原告來說屬於第三方案外因素,不構成被告對原告的抗辯理由。被告在原告入職前取消崗位錄用,雖非假借訂立合同和惡意進行磋商,但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完全主觀過錯,導致原告出現無法預料的就業工資收入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標準,當被錄用者提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時,可以主張損失的賠償範圍,一般為被錄用者自原單位離職後的應得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經濟補償損失等,也包括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的就業機會損失。上述這些損失範圍,法院在具體判決時都會考慮在內的,但是,對於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法院會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予以綜合考量。
具體到本案中,法院結合原告主張的按照被告錄用意向書中的工資標準計算就業損失,還綜合了被告的過錯、原告自身的就業條件、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平、停止工作時間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減少的權益等因素,酌定被告應當賠償的就業損失數額。
【用人單位如何應對offer所帶來的締約過失風險?】
1、offer附生效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在向被錄用者發出的offer中,註明工作崗位、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報到時間等,還可以在offer中註明要求提供原單位離職證明、社保記錄、體檢記錄等材料,只有上述材料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應當明確應聘者的承諾期限offer方能生效。
此外,企業籤發offer letter,一方面有利於人員管理,若擬錄用人員不能按期確認,可以留出重新選人的時間;另一方面,在擬錄用者未按期確認後,企業可以取消此職位或另換他人,且無法律風險。
2、offer附失效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在offer中列出不予錄用或者取消offer的權利等授權條款,例如提供虛假履歷,編造虛假履歷,存在不良職業道德問題等。
3、設立效力衝突條款
用人單位明確勞動合同籤訂後,offer自動失效;或明確當二者內容不一致時,以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為準等。
4、有選擇地發出offer
對於有些崗位,被錄用者並不看重offer,用人單位可以不採取發offer的做法,以減少風險的發生。
5、約定offer取消理由和取消責任
企業籤發offer letter應當根據自身情況,考慮是否列明違約責任,以便於後期法律救濟的展開。確實因為客觀情形不得不取消offer時,應當有主動向員工進行賠償的心理預期。因為此類情形取消offer時,就應該注重於調取到一定的證據,有充足依據時再取消offer,以避免相應的賠償責任。
6、HR注重溝通技巧
取消offer會給求職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就業不確定性。HR應當重視法律風險之外,亦應當重視溝通的技巧,不要因為溝通而產生甚至擴大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條連結】
《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觀法勞動律師團隊,專注勞動糾紛解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法律服務,遇到糾紛找觀法,全程可委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