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發offer(錄用通知書)已成不少企業招聘的一個環節。而多數應聘者也將此當作自己被錄用的信號。不過,若企業發出offer之後又反悔,應聘者又該如何是好呢?
近日,失業2個多月的讀者王鋒就向記者訴起了苦。今年6月,他給杭州某大型企業投了簡歷。通過面試後,他順利收到了應聘公司的offer。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在他入職體檢期間,該公司又不錄用他了。而辭去了原來的工作,王鋒是兩邊都落空。
面對這類情況,勞動者是否可以維權?專家認為,企業出爾反爾,勞動者可索賠。
案例
offer確認後公司又玩貓膩 小夥子丟了工作
王鋒曾經是某家物流公司在湖州德清分站的基礎員工。工作兩年後,他打算跳槽。遂於今年6月初給杭州半山某大型公司投遞了簡歷。一個星期後,公司讓其去面試。面試中王鋒自我感覺良好,HR也表示面試滿意,但以正式電話通知結果為準。
兩天後,王鋒收到了該公司HR的來電,確認面試通過,且通過email發來了offer,讓其在一周內回覆郵件並做體檢。隨後,王鋒辭去了原公司的工作,並按照應聘公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去體檢。但體檢結果稱,王鋒的肝功能報告有點異常。對此,公司HR沒有直接回絕,而是建議其再重新體檢。
又過了兩天後,王鋒重新拿到了體檢報告,體檢表顯示一切正常。醫生表示,上一次的檢查結果很可能是前一天過於勞累的緣故。
但當王鋒再次去公司提交報告時,HR卻和王鋒說部門主管出差去了,入職手續的事情還得緩一個星期。在這一個星期內,王鋒還多次打電話詢問入職事宜。起初HR表示讓其再等幾天。再後來,HR就告訴他,主管出差回來後決定不錄用王鋒,但沒給出明確的理由。
王鋒因此而丟了工作。通過朋友內部打聽,王峰了解到,公司在這一個星期內錄用了另一名應聘者。家人都勸其去找當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是王鋒覺得希望不大。「就算最後通過仲裁,公司同意讓我入職,我也不想在這個企業裡工作了。」
專家解析
offer是勞動關係確認的證據嗎?專家:是證據,但法律效力無保障
上城區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楊軍明表示,有關offer反悔的勞動爭議案件較少。不過,「最後並沒有給自己造成很大的損失」或「無憑無據,就只有一份e-mail維權困難」是大部分勞動者放棄維權的主因。
那麼,企業通過電子郵件給勞動者發出offer,算不算是一種勞動關係確認的證據呢?
公司法律顧問魯晨宇表示,offer可以作為公司向勞動者發出錄用意向的證據。錄用通知書,也稱offer letter,最先是在外企中作為招聘的最後一個環節,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出的希望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後來才漸漸在國內民營企業沿用的。但是從目前的法律來看,發offer並非是法律規定的締結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其法律效力怎樣,我國相關勞動法並無涉及。
也因為這樣,在一些企業看來,錄用通知書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地撤回、變更。這就導致了勞動者因最後錄用條件的變化而蒙受損失甚至丟工作的情況。
勞動者能否主張賠償?
專家:損失可證明,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上城區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楊軍明表示,在法律實踐中,也有學者認為錄用通知書符合了要約的條件,構成了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對用人單位產生約束力,同時此要約一般又確定了承諾期限。
公司法律顧問魯晨宇也表示,企業發出offer letter,向勞動者表明錄用意願,並明確標明了要求勞動者回復的時間以及入職手續辦理、職位、薪酬待遇等內容,就應當視為一種要約行為。而根據相關法律,一旦要約人發出要約,並且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要約就不可撤銷。
本案中,王鋒已經在確認回復公司的offer後辭去原來工作,為新公司的入職做準備,而公司又在這時候反悔,造成了王鋒最後丟失工作的情況,王鋒可以主張公司賠償其損失。
但是,他是否可要求繼續去單位工作?未必!浙江勞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方華表示: 「如果因為offer問題造成勞動者有損失的,損失可以證明,單位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企業如果不願意安排工作,不籤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強迫企業必須籤勞動合同。」
賠償金額怎麼確定?
律師:offer中最好寫明違約金
雖說由於公司方最終撤銷或者變更offer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但是由於勞動者實際並未去單位上班,而且也沒有發過工資,因此對於「賠償金額」很難確定,也沒有相關的勞動法可以參考。
因此,方華律師提醒道:勞動者和單位在確認offer時,對於入職崗位、薪酬、入職時間等最好寫明,最好將違約金同時標明,以防雙方發生爭議時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相關連結
入職體檢沒過關不錄用也要合情合理
在案例中,王鋒因體檢原因使得入職手續被推遲了幾天,間接丟掉了工作。其實,在勞動爭議中,員工因體檢不過關而不被錄用的例子不在少數。
在企業發出的offer中,通常有標註:如果檢查出擬錄用者患有國家衛生部規定的不許從事工作的易傳染的,公司將不錄用該應聘者。但,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
楊軍明表示,在勞動仲裁中,單位因為體檢原因辭退勞動者的並不少見,但在實踐中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該員工檢查出來肝功能異常,而本身應聘的職位又是體力勞動類型。那麼,公司以此為由不錄用員工,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單位一味以『勞動者體檢不過關』為理由拒絕員工入職,而勞動者得的病種又和勞動內容無關,或者是短暫性的病症。那麼,公司的做法是得不到支持的。」
企業籤勞動合同後毀約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除了在offer確認環節,公司會出現反悔現象。另一種現象就是勞動者在和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而又還未發生實際用工之時,單位突然單方毀約。
面對這種情況,方華律師提醒道:如果不是勞動者出現欺瞞真實情況或者出現違規情況的話可以主張公司恢復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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