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面試、反覆篩選終於找到了合適的候選人,用人部門一句「不要了」,發完的offer難道要說毀就毀?被逼無奈的HR又要出馬了。
一、關於offer性質的界定
offer,官方說法叫「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候選人發出的邀請,offer上會註明公司提供的職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門願意與其建立勞動關係。雖然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這時候雙方薄弱的關係似乎十分薄弱,但企業想要毀約,還是應該注意。offer也是企業的一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對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調整的,而候選人接受offer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雙方並不受《勞動合同法》制約,而是受到《合同法》的規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屬於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毀offer的法律風險你想好了嗎?
如果候選人明確表示接受offer並認同其中條款,那契約生效;如果候選人拒絕了企業,或雖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變更上邊的條件,那麼,offer就不具有約束力了。
即使法律不能強制企業必須負責,但企業毀offer這件事,畢竟理虧,違法的同時也違背誠信,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由於企業毀offer導致候選人財產遭到損失,那企業應該對候選人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三、關於毀offer的注意事項
1、「撤回」和「撤銷」差很遠
如果企業想撤回邀約,必須在「邀約到達受邀約人之前或者與邀約同時到達受邀約人」;如果想撤銷邀約,那麼撤銷通知須在「受邀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邀約人」。所以,企業毀約要趁早,千萬不要拖延。
2、設置回復期限也是個辦法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3、offer與勞動合同的衝突
建議HR在實際操作中明確表示,在勞動合同籤訂後offer自動失效。或offer和錄用條件不一致的話,以勞動合同為準,雖無必要,但還有永絕後患的好。
毀offer不但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也會傷害僱主品牌,給知情人不誠信的印象,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如果HR夠專業、夠重視,毀offer這種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毀約有風險,HR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