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是什麼東東?是勞動合同嗎?

2020-12-08 T牌大蔥說勞動法

經過一輪或幾輪面試,面試者會收到招聘單位發來的錄取通知書,很多人用英文簡稱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

收到這個OFFER意味著您已經符合招聘單位的條件,能去新單位開始新工作了,這是一件很令人開心的事情。

那麼這個OFFER究竟是個什麼性質的東西呢?是勞動合同嗎?可能很多人不大清楚。

一、OFFER LETTER 錄取通知書的性質

新公司發出offer是一種要約,應聘者經過層層面試、選撥後,向應聘者發出籤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的請求,並不是勞動合同。

二、OFFER LETTER 錄取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書在籤發後,雖然此時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之間還沒有籤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反悔,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據上述可知,當事雙方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招聘單位發送的offer即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而「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並產生法律約束力。應聘者接受offer,就認定其同意要約內容,合同成立。

應聘者在接到offer後復函表示接受,表示即為「承諾」,這時OFFER不可撤銷。這時,如果企業單方撤銷錄用,屬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向應聘者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至於應聘者遭受的損失,則需要舉證或論證證明其索賠要求的合理性。

三、一般OFFER LETTER 錄取通知書具備的內容

1、錄用條件、職位與級別

2、OFFER有效期限制:收到後的幾天內回復,逾期未回復確認則失效;

3、薪資情況:如,薪資構成、各種補貼、津貼等;

4、福利內容:如,保險內容等;

5、試用期情況,勞動合同期限 說明:如,試用期要求、時長、試用期薪資等;

6、報導信息:如,時間、地點、聯繫方式、攜帶的資料等;

7、回復offer的要求:如,生效聲明、回復時間、形式、確認籤字等;

四、收到OFFER LETTER 錄取通知書要注意什麼事項

應聘者收到offer應注意哪些事項

1.首先注意OFFER 的形式

OFFER作為正式要約,發放形式要符合以下要求才有效:

1)、書面形式。加蓋公司公章,也有的是蓋HR部門章,用正式信函發出。

2)、郵件形式。用代表公司身份的公司郵箱發出。

收到紙質offer,要看看offer上有沒有人事籤名、部門領導籤名或者公司有沒有蓋公章。否則拿到一張簡單列印的紙,勞動者拿著這份offer到新公司,新公司可能出現拒絕錄用的情況。

收到郵件offer的求職者,應該按照offer裡的要求形式給出回復,代表認可並接受該offer。此處要注意,如果用私人郵箱發offer,可要求補發加蓋公章的書面形式offer。

2.查看OFFER 的內容

收到OFFER後應查看是否具備上述的基本內容,看內容是否與自己應聘時的條件一致。

新offer沒有載明入職時間、薪水、工作職位等相關事宜,建議跳槽員工先與新公司負責人確認入職時間,之後再向原公司提出辭職請求。因為新offer沒有明確時間的,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銷的。

應聘者拿到新offer跳槽,到新公司報到時候,新公司失約不錄用,跳槽員工手上拿著蓋有公章的offer,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跳槽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給予賠償。新公司拒絕賠償的,跳槽員工可以聘請律師介入,向公司索要賠償。

五、報導入職注意事項

辦理報到入職,應注意OFFER的內容和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勞動合同將取代OFFER,應聘者籤署勞動合同表示認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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