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有什麼區別?其法律意義如何?

2020-12-14 法官解疑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在生活中並不會特意區分。但當這兩個詞放在勞動法中,卻會產生極大的不同。弄錯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所以,有必要加以區別。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

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三種方式

1、協商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出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條件。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

1、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消滅。

2、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情形(《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合同終止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制度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

區別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

區別二、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終止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區別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情形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1)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2)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3)勞動者被迫解除(38條),(4)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5)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以上解除的成就條件也是不同的。

區別四、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區別五、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

(2)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工作年限計算;

(3)、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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