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無效的情形

2020-09-18 聽法一席話



據統計,大多數勞動爭議均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有關,如何控制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環節中的法律風險,是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必須掌握的知識。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無效的情況


一、正常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見下記:不得解除情形)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者自願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存在有過失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勞動者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五、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問題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相關法律責任及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詳見後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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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在生活中並不會特意區分。但當這兩個詞放在勞動法中,卻會產生極大的不同。弄錯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所以,有必要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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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之後,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想要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話,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並不代表勞動者就可以單方面隨意解除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即時解除的情形和預告解除的情形。
  • 員工籤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能否表明勞動關係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那麼,員工籤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能否表明勞動關係解除?
  •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注意:這8種情形想當然認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違法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6號 )中答覆:「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也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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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在這些規定的情形中,只有「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對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專門設立的。《勞動法》在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對用人單位設置了嚴格的責任義務。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