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日期是離職後一天嗎

2020-09-14 蔣冰律師


當前社會中,關於勞動合同的籤訂和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那麼,勞動合同解除日期是離職後一天嗎?

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

一、勞動合同解除日期是離職後一天嗎

勞動合同解除日期與離職是同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要注意:向職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當天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此前該職工仍然是單位的職工,職工不上班,單位也要發給其基本生活費,標準為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70%.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蔣冰律師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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