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與一家軟體公司籤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馬月工資為6000元,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3個月過去後,小馬發現公司並未給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詢問後,人力資源部承諾儘快辦理,並會把欠繳的社會保險一併補上。
又過了3個月,公司仍然沒有辦理。
後來的半年時間裡,小馬多次催問,公司都是一拖再拖,每次都說,正在辦理之中。小馬感到很鬱悶。
這時,另外一家軟體公司邀請小馬加盟,承諾月工資8000元,並從進入公司時起,就立即為小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經過慎重考慮,小馬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申明正式離職,明天就到另外一家軟體公司上班。
人力資源經理對小馬的做法提出質疑,說辭職可以,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不能今天提出今天就走。
如果不提前通知,對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都要由小馬承擔。
小馬則堅持,自己離職,是因為公司沒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公司違約在先,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因此也就沒有必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小馬的說法對嗎?
【聞智彬彬答】:小馬的說法是正確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解除權。
即如果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履行事先通知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的勞動合同解除,法律不要求勞動者提前通知企業,即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中的小馬,以公司未繳社會保險為理由,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其有權行使特殊解除權的合法行為。
公司沒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違法在先。
自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維護?
對此《勞動合同法》也作了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擁有向用人單位追繳社會保險費用以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