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了法可以開除嗎?相信很多公司的HR和領導都會肯定回覆說「可以」,但是,真的可以嗎?
01案情介紹
劉某於2016年12月1日到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9年3月6日,劉某因涉嫌參與網絡賭博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並於2019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
2019年5月17日,A公司通知劉某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並暫停發放上述期間的工資及相關待遇。
2019年7月11日,A公司出具《處罰結果通知書》,通知劉某因涉嫌參與網絡賭博,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根據公司《就業規則》處罰細則第二章第10條20項的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劉某於2019年8月22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確認A公司於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結果通知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按二倍支付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拖欠工資。
2019年9月25日,該委作出裁決,裁決A公司於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結果通知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並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駁回劉某其他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法院。
0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就業規則》系A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並已向勞動者進行公示,可以作為A公司對員工進行管理規範的依據。該《就業規則》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依法行政拘留、受到行政處罰時(包括取保候審),A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劉某因涉嫌參與網絡賭博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A公司依據《就業規則》的上述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劉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本案中,A公司因劉某被採取強制措施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故劉某主張A公司支付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依據不足。
劉某認為A公司未能按照《就業規則》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據此主張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劉某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03法律規定
員工涉嫌犯罪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涉嫌犯罪,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用人單位可與其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暫停工資發放等,而不能立刻行使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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