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能要賠償嗎

2020-11-27 中工網

來源:四川工人日報

原標題:員工違反公司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申請賠償金?

11月18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員工王某致電本報諮詢:他在單位上班10多年了,今年夏天幾個朋友邀約出去旅遊,因臨時決定,自己也想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所以在決定好旅行的當天晚上就出發了,沒有來得及向單位履行請假手續。王某旅遊回來被單位告知,因其連續15日未到單位上班,單位已經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王某認為此事確實過錯在自己,但他想知道,他為單位工作了10多年,還能申請一些賠償金嗎?

針對這個問題,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謝連峰律師進行了解答,首先,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麼,員工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於單位違法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員工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單位違法,而屬於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單位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更不用支付賠償金。記者向曉文

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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