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能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2020-12-25 安通東莞律師事務所

案例回顧

2007年1月11日,趙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12日。2017年8月25日,趙麗影以公司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就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發生勞動爭議,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17年8月25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5204.3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趙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52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55200元。

庭審中,公司提交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自2009年9月起已經開始為趙某建立社會保險帳戶並繳納保險至2017年7月。

趙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主張公司未繳納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且繳費基數低於實際標準。

一審判決:公司已繳社保,不能以欠繳及未足額繳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趙麗影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5200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公司已繳社保,不能以欠繳及未足額繳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趙麗影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5200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張勞動補償金合理合法

法律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粵高法發[2008]13號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要根據實際情況出發

律師說法

北京市盈科(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超律師分析道:

從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勞動者不得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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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動辭職也能拿經濟補償金?這個可以有,但需符合六種情形
    "律師您好,看了您之前的文章,我發現員工被辭退的時候公司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可是我聽說有的同事主動辭職,公司也給了補償金。請問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也能拿到補償金呢?"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先看一個案例。王某於 2008 年 3 月開始在 A 公司工作。2014 年 7 月起,A 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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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勞動者籤署了不參加社保的相關協議,後面又以公司未替其繳納社保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呢?工作了兩年後,老李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原因是公司未依法替他繳納社保,並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判令公司支付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干元,公司方則是拿出了老李入職時提交的《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請求駁回老李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 公司提供的社會保險個人情況登記表,能證明員工入職時間嗎?
    2007年8月之前,華翔公司未給我繳納基本的保險。2012年9月25日,華翔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責令我2天離開其公司。法律分析:一,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