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形|轉需

2020-12-19 澎湃新聞

來源:飛勞動法 ,作者蔡飛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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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實踐中,這種情形多見於職業病環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在現時的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三、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工資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係,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四、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關於工資的支付周期,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在修訂時,本來是要參照深圳市的規定,明確工資支付的最遲時間的,因為從合同的公平性角度而言,工資越早支付越符合合同義務同時履行的公平性,最好是當月的是後一天。如果不行的話,下個月的前幾天也就應發放。但在制訂過程中,有很多單位(全國性公司在廣州的分公司)就明確提出反對的意見,因為全國性的公司存在單位制度的統一性問題,分公司無法突破。加之其他一些現實的問題限制,所以最終廣東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而言,如果超過了約定時間,或即便約定了第三個月才發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應認為屬於未及時支付。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於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另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並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14年5月26日)5.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發生於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前,至勞動者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尚未糾正,如勞動者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已經糾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定中,並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但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那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六、剋扣工資的

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七、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非常明確,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標準,比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有約定有好處:勞動者需有證據證明其反悔且用人單位不同意時,才可解除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此外,雖未足額繳納,但已按較低標準繳納,或雖沒有按全部年限繳納,但已繳納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員工是否可以主動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也有爭議。

▌八、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損害指的是已損害或是可能損害的即可解除,並沒有明確。另外,損害多大才是可以解除的,也有爭議。

九、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一、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三、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四、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六、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典型的誤會,在該兩種情形下,員工並不能離職而獲得經濟補償金

▶未籤訂勞動合同的

▶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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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即便員工主動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是不給他漲工資讓其主動辭職的話,公司則是一分錢都不用給。而新來的員工雖然每個月工資12000元,但只要公司籤訂1年的勞動合同,忍到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選擇不續籤,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也只需要支付不續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2000元而已,相比於辭退工作5年的他所需要支付的高額賠償,那簡直不要太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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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麼樣的辭職理由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法庫
    員工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辭職理由是什麼。一、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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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張在單位一幹就是十六年去年年屆五十的他離職了單位說老張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金老張說自己提出辭職是被迫的三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的規定,公司的違法調崗降薪的行為,損害了老張的合法權益,老張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老張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主動辭職與「被裁」有何區別?
    可是我們主要領導是說現在公司發展狀況不行,讓我們現在趁公司還發的出工資時趕緊自己主動辭職走人,我想知道如果是我自己主動提出辭職與公司把我們裁掉有什麼不同嗎?回答:主動辭職與企業裁員有很大的差異,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能夠拿到經濟補償金及失業保險金。
  • 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不要被黑心老闆坑了!
    在職場這麼多年,見過形形色色的離職案例,有的人是自願辭職,也有的人是被公司辭退,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總之,你都辭職了,但是有一點,大家可能忽視掉了,那就是辭職可以獲賠補償金嗎?什麼情況下辭職有補償金?以下情形可以拿到補償金:一、員工公司存在違法的行為被迫辭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職場上,有一些公司存在故意欠拖員工工資、少發、無故扣員工工資等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費,讓員工在有毒的環境下工作,高溫高熱沒有保護設備等環境下進行工作,針對這個行為,員工自己主動辭職,是可以獲取補償金的,為什麼呢?
  • 勞動仲裁中6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結果未達成目標,在不情願的情形下「被迫離職」,算主動離職、協商解除還是違法解除?結果都是離職,什麼原因離職重要嗎?如果產生了勞動爭議,什麼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就非常關鍵了。勞動爭議案件中,解除勞動合同有6種常見情形,首先我們需要知曉一個概念--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擔心公司前景 員工辭職索要經濟補償金被駁回
    ,一審駁回原告劉建紅要求前工作單位江西吉安紅業實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2007年9月29日,劉建紅出於對公司前景的擔心,加上一直押存的一個月工資和本月應發工資共二個月的工資未結,劉建紅向公司提交了辭工書,公司同意職工的辭職申請,雙方辦理了工資結清手續。  後劉建紅向吉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辦養老保險。
  • 主動離職也有經濟補償?只要企業有三種情形,您就有權要求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 《勞動法》規定:以下五種情形員工主動辭職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在很多人認識中,以為只有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經濟補償。自己主動辭職是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其實這種認知並非完全正確。《勞動法》明確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的,勞動者主動辭職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賠償。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各省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平均工資水平、物價等因素綜合得出的,是任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違法行為。
  • 主動辭職的員工,用一個「笨」方法,成功拿到了應得的補償金
    我朋友阿離最近主動辭職,離開工作了一年的公司。因為她實在是忍受不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了,於是毅然決然選擇辭職。大家都問她:「你有存款嗎?就這麼離職不怕沒錢花嗎?」結果阿離卻說:「我從公司那裡拿到賠償了。」在朋友們的詢問下,阿離說到:「一開始我去應聘的時候,公司說他們的實習期是三個月。
  • 這8種情形離職,經濟補償金一分也不能少!
    我被公司強行開除,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我主動離職的話,有經濟補償金嗎?」最近收到不少留言問,如果主動離職或者被迫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02 勞動者被迫離職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 2019勞動法:3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補償金或比年終獎高
    不過辭職聽上去容易,但是想要跟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就比如說在解除合同時的勞動補償就不是輕易能拿到的,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基本上就跟補償金無緣了,但是也會有一些特例出現,2019勞動法:3中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補償金或比年終獎高!
  • 公司有這幾種違法行為時,勞動者主動辭職也有補償金!
    導讀: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的,沒有任何的經濟補償。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剋扣拖欠工資、不依法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主動辭職,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