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試用期不給工資,所以覺得沒必要表現的太積極勤快,有可能導致您無法被正式錄用;同時,哪怕3天試用期內積極賣力的幹,吃虧的還是自己,因為這三天是沒有工資的!反正不管是那種情形,表面上好像吃虧的都是勞動者自己。從您描述和主題來看,我覺得應該分幾個層面來剖析這個問題:
一、確實有一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及服務業等存在給予3天試用期,試用期不合格不予錄用且不給工資的現象,雖然與企業客觀實際有關係,但於情於理於法都必須結清3天的工資。
不可否認,目前像服裝製衣廠、汽車修理廠、保潔、保安等勞動密集型製造業和服務業存在這這種現象。這裡面有企業的客觀實際,有不得已而為之的苦衷,比如說:
我要招一個保潔,現在的保潔和即將入崗的保潔需要有一個工作交接期。保潔看起來是很簡單的工作,但幹好也不容易。要細心和責任心,不能有馬虎邋遢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很多公司在溝通入職時都會說:要先試用3天哈,如果試用不合格就不會錄用且沒有工資。
這裡面不是為企業辯解,而是像現在保潔、保安等服務崗位,一方面確實難找到一個合適的人,另一方面現在的保潔還在崗,讓原來的保潔帶幾天看看新招入的保潔怎麼樣,不合格的話當然不錄用。不然如果新招入的保潔不合格,那原來的那個又走了,那基本上意味著保潔工作就癱瘓了,而且短期內還很不好找到合適的人。
所以說,設定3天試崗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不管3天試崗期何不合格,試用3天辭退,不管有沒有籤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說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
二、不管是3天的試崗期也不管是進入實習期還是轉正後,個人認為積極勤快是你的職業素養問題,是伴你職業生涯一生必備的職業素質。
像小編在開頭所分析的那樣,不管表現的積極勤快如否,表面上看都好像是勞動者在吃虧。但如果您往深層次看,我覺得並不吃虧。
如果因為這三天沒有工資而消極怠工,那您被錄用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如果您3天積極勤快,那意味著您錄用機率大很多。但積極勤快難道不是一個人最基本的職業素養嗎?
要記住一點:工作是為了自己,不是為了別人。不要抱著這樣的心態,因為我的工作,老闆公司才得以發展。其實這也沒有錯,因為企業的發展需要每個員工的付出,但離了你還有其他人啊!同時,工作的目的說的直白點難道不是為了賺錢養活自己、養活您所應當負擔的家庭嗎?往高大上的層次說,工作難道不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價值嗎!
那既然是這樣,不管是三天試崗期、實習期和轉正後,那就應當為自己好好幹,那就應當一致保持積極勤快的心態。就像中國人常說的:做人要講良心。工作積極勤快,意味著您是在認真負責的對待工作,這其實就是講良心的表現。
三、錄用的3天試用期雙方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約定, 那就必須給予三天的工資。
按照出勤天數累加日工資,做一天給一天工資,這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說的通的,也不會存在任何異議的。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前3天是包含在整個試用期內的,而不是說試用3天,從第四天開始才進入實習期。企業這種做法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從第三方公正的角度來說,在一開始如果企業提出這個條件,我是不建議您在企業做的。因為,從一開始企業就在算計員工,有違法利用廉價勞動力之嫌疑。當然,如果您既然進入公司了,那我就真的建議您要積極勤快點,這是一個人職業素養和品質的問題,跟是否在試用期沒有關係。